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地质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政字[2004]3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2004-09-24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各盟市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较重的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本地区地质灾害发育现状和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管理力度,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治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建立群测群防体系,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2,26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