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经济部水利署水源保育与回馈推动小组

订定「经济部水利署水源保育与回馈推动小组设置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经水综字第0931400883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2004-09-2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经济部水利署经水综字第0931400883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经济部水利署(以下简称本署)为推动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内之水源保育与回馈,特设置本署水源保育与回馈推动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

  二、本小组任务如下:

  (一)自来水法有关水源保育与回馈之授权子法草案初稿审议。

  (二)水源保育与回馈费征收与运用工作策划与实施推动事项审议。

  (三)其它推动水源保育与回馈之相关事项。

  三、本小组置委员九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长兼任,综理本小组推动业务,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署副总工程司兼任,协助召集人办理本小组推动业务,二人为执行秘书,由本署综合企划组组长及保育事业组组长兼任,其余委员由下列组(室)指派人员兼任:

  (一)本署综合企划组。

  (二)本署水源经营组。

  (三)本署保育事业组。

  (四)本署水利行政组。

  (五)本署会计室。

  四、本小组幕僚工作由本署综合企划组负责,俟第二点第一款任务完成后,改由保育事业组负责。

  五、本小组召开会议时,得依会议讨论内容邀请相关学者专家出席会议或提供咨询建议。

  六、本小组委员为无给职,邀请学者专家出席本小组会议或提供咨询建议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审查费。

  七、本小组视业务推动之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指定副召集人或其余委员一人代理之。

  八、本小组会议并得邀请有关机关(构)派员列席指导或提供意见。

  九、本小组决议事项于签报署长核定后,以本署名义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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