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易积水地区建筑物鼓励设置防水

订定「台北市易积水地区建筑物鼓励设置防水闸门(板)补助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3)府工一字第093055723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2004-09-2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3)府工一字第0930557230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本市易积水地区,以减少因台风、豪雨造成积水进入建筑物,致市民生命财产之损失,鼓励本市市民于建筑物出入口设置防水闸门(板),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限于本市易积水地区之建筑物,其地区范围如附名册。

三、设置防水闸门(板)高度应为九十公分以上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地下室车道出入口为单车道者:补助新台币四万元。

(二)地下室车道出入口为双车道以上者:补助新台币六万元。

(三)一楼出入口宽度一公尺以下者:补助新台币七千元。

(四)一楼出入口宽度逾一公尺者:补助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四、符合本要点规定得申请补助费者,于施工前,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报备有案之住户管理委员会或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区分所有权人同意书,检具申请表格(如附件一)向建筑物所在区公所申请补助,其作业流程如附件二。

五、申请核准后应于二个月内检附施工前后之照片,向建筑物所在区公所申请查验,逾期不予补助。

六、区公所应于竣工查验合格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补助费。

七、依本要点申请补助期限为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至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时得延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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