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有非公用不动产被占用处理要点第五点

修正国有非公用不动产被占用处理要点第五点及第六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2004-10-01
发布部门:台湾

正文

国有非公用不动产被占用处理要点

财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台财产二字第06899号函核定

财政部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台财产二字第75005393号函修正

财政部七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台财产二字第78015850号函修正

财政部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台财产二字第83006032号函修正

财政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台财产二字第83026379号函修正

财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财产二字第84031262号函修正

财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台财产管字第8900016395号函修正

财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台财产管字第0910022796号令修正

财政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财产管字第0930028254号令修正定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一、为积极处理被占用国有非公用不动产,以维护国产权益,特订定本要点。

二、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应拟定国有非公用被占用不动产加强处理计画,列入年度施政计画,加强处理。

三、本要点所称「占用」,指无权占有国有非公用不动产。

四、国有非公用不动产被政府机关或非公司组织之公营事业机构占用,占用机关(构)如因公务或公共需要使用者,得依法申办拨用。但不配合申办拨用或使用情形不合于拨用规定者,应通知占用机关(构)自行拆除或腾空交还。占用机关(构)不配合办理者,应协调其主管机关督促办理,必要时,循司法途径诉请排除。

五、国有非公用不动产被公司组织之公营事业机构或私人占用,其符合国有财产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者,得以出租、让售、项目让售、视为空地标售、现状标售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处理。对于无法依前项方式处理之被占用不动产,应通知占用人自行拆除或腾空交还。占用人拒不配合办理者,得斟酌占用情节,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相关法律或使用管制者,通知或协调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二)以民事诉讼排除。

(三)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规定移请地方警察机关侦办或径向检察机关告诉。对于被占用之不动产,在未依法处理完成前,先依民法不当得利之规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补偿金。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予减半计收或免收:

(一)被占用之国有土地,地上私有房屋依法被指定为古迹,经占用人申请并依法取得合法使用权者,使用补偿金减半计收。

(二)被占用之国有房地,依法被指定为古迹,经占用人申请并依法取得合法使用权者,免收取使用补偿金。被占用之国有房屋,依法被指定为古迹者亦同。前项得予减半计收或免收取使用补偿金案件,如经诉请排除侵害(含强制执行),应于占用人缴清诉讼相关费用后始得适用。

六、占用期间使用补偿金,应按行政院核定之租金率计算,向实际占用人追收。占用人如未于限缴期限内缴纳者,应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请求其支付自缴纳期限届满后至实际缴交之日之迟延利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迟延利息:

(一)未经声请法院发给支付命令或诉请不当得利,而占用人已一次缴清或申请分期缴纳使用补偿金者。

(二)占用人依法取得合法使用权者。

(三)其它经财政部国有财产局认定情况特殊有利管理者。前项使用补偿金,得准分期付款。

七、被占用国有非公用不动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视为空地,依国有财产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标售:

(一)地上种植蔬菜、水稻、竹类、果树、杂木或其它农林作物者。

(二)地上为非供居住使用之简易棚架(屋)或货柜屋。

(三)地上有简易之畜禽舍者。

(四)地上有水井、蓄水池、渔池、晒场、庭院或铺设水泥、柏油者。

(五)地上有废置之防空洞或碉堡者。

(六)地上有驳嵌、花台、围篱、护坡、挡土墙或广告牌者。

(七)地上有堆置物者。

(八)地上有简易摊位、停车场及其设施者。

(九)地上为私设之水沟、巷道使用者。

(十)其它经标售机关认定占用情形简易者。

八、被占用国有非公用不动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急待处理者,得依国有财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由财政部核准办理现状标售:

(一)一栋国有房屋被数户使用,无法办理分割或无法取得协议共同补办租赁手续者。

(二)原属国有房屋业已出售,其尚未并售之建筑基地,该房屋现所有人未依限承购者。

(三)地上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家属具动员时期应征召服役之军人身份,受「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保障,在优待期间内不得请求强制执行者。

(四)被占用建筑房屋之国有土地,坵形畸零,经地方主管机关认定不得单独建筑使用,而限于规定不发公有畸零地合并使用证明文件者。

(五)以造林、养殖、耕作名义出租之国有土地,承租人违反租赁目的作建筑使用,经终止租约,但短期内无法腾空者。

(六)已为寺庙或教堂占用之国有土地,短期内无法腾空者。

(七)其它经标售机关认定使用情形确属复杂,短期内无法腾空标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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