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县政府补助特定对象参加职业训练

订定「台北县政府补助特定对象参加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北府劳就字第0930658889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2005-01-01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劳就字第093065888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实施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协助本县外籍配偶、急难救助户、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保护人等具有工作能力及意愿者,纾解生活压力、无后顾之忧的参加职业训练,培养生产技能,以利其就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参加本府主办或委托办理期间达一个月以上之各类全日制短期职业训练,且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1.外籍配偶。

  2.急难救助户。

  3.家庭暴力被害人。

  4.更生保护人。

  5.其它经本府认为有必要者。

  符合前项规定者须设籍本县三个月以上并具备下列资格方得申请。

  1.外籍配偶:指在国内已取得长期居留权或工作权,并有工作能力及意愿之外籍配偶。

  2.急难救助户:指以家庭为单位,其全家人口以直系血亲,或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亲及互负扶养义务之亲属,有下列情事之一,经乡、镇、(市)公所发给证明者:

  (1)户内人口受意外伤害有生命危险者。

  (2)户内人口罹患重大疾病须住院治疗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

  (3)负担家计主要生计人口失业、失踪、入狱服刑,致家庭生活陷于困境者。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变故,致生活陷于困境者。

  (5)其它遭遇急难事故,经认定确需救助者。

  (6)受天然灾害,持有证明者。

  3.家庭暴力被害人: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称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最近两年内经各地方县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开案,转介参加训练、就业之个案,由各地方县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出具之相关证明文件或转介参训、就业辅导之公文认定身分。

  4.更生保护人:指符合更生保护法第二条所定之受保护人身分者,由负责保护之更生保护会(含其分会)、警察机关或地方法院检察署观护人室所提供已受保护身分证明文件者。

  5.申请人仅能就外籍配偶、急难救助户、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保护人等适用对象,择一种身分申请。

  三、受训学员于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新台币五、○○○元整,依训练期间长短核发。

  前项训练期限系按各职类实际训练起讫时间按月(三十天)计算,其余数达二十天者,以一个月计算。

  受训学员于训练期间每月申领政府其它各项补助金额总数以不超过现行基本工资。

  受训期间缺课达总时数十分之一者,不发给补助生活津贴。

  符合就业保险法或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申领职训期间生活津贴资格者,优先向中央申请,且两年内不得重复申领本津贴。

  四、受训学员于职业训练开训二周内填写申请书并检具证明文件向承训单位提出申请。

  1.外籍配偶:

  (1)全户户口簿影本。

  (2)身分证、长期居留证或工作证正反面影本。

  2.急难救助户:

  (1)全户户口簿影本。

  (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3)乡、镇、(市)公所核发之紧急危难证明文件。

  3.家庭暴力被害人:

  (1)全户户口簿影本。

  (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3)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所出具之相关证明文件或转介参训、就业辅导之公文。

  4.更生保护人:

  (1)全户户口簿影本。

  (2)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3)更生保护会(含其分会)、警察机关或地方法院检察署观护人室所提供已受保护身分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依规定备齐前(二)项所列资料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存承训单位,另二份报送本府劳工局审核。

  申请人经各承训单位确实审查并经初审无误后,由承训单位缮造印领清册,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汇送本府劳工局核定。

  本府劳工局核定之补助生活津贴,由本府开立发支票再由承训单位转给各申请人,中途退训者,则自退训之当月即不得再领取生活津贴。

  其未依规定办理者或有发生冒领、溢领等情事者,除追缴外,申请单位并负法律责任。

  五、本要点实施所需经费由台北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编列预算支应。

  补助对象及人数,依当年度编列之经费预算核配;资格符合者,依各承训单位申请先后顺序核办,额满为止。

  六、本要点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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