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部分涉税非行政许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部分涉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地税函[2004]4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诸暨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计划征收科、税源管理二科、店口税务分局、信息中心、税源管理一科:

  《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定额管理办法》实施近一年来,总体情况较好,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现在诸国税征[2005]1号文件的基础上,对计算机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再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各科室单位严格执行实施:

  一、关于定期定额初次核定的调整补充规定:

  (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计划征收科办税大厅"全程服务台"(以下简称"全程服务台")在办理个体商业户[包括缝纫机5台(含)以下的缝纫业户和除各类汽车修理业外的修理修配业户以及从事面包房、蛋糕房、腌制品、卤制品的食品加工业户,以下简称个体商业户或纳税户。对缝纫机5台以上的缝纫业户和从事各类汽车修理的修理修配业户以及从事除面包房、蛋糕房、腌制品、卤制品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户都应实行建账建证、查账征收,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务登记时,对未建账建证且要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商业户",应当即要求该"个体商业户"填报《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纳税户定额要素申报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定额要素申报表》)。"全程服务台"人员对纳税户填报的《定额要素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内容必须进行当即审核,对项目不全、内容不完整的应当立即退还纳税户补充填报。然后将纳税户申报的经营面积、仓储面积、经营项目、经营区域、经营路段等定额要素当即正确录入到个体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新开业户基本信息采集"模块中。录入时要对号入座(其中"经营项目"应以纳税户申报的"实际经营的主营项目或主营商品"对照录入),纳税户填报不明确的,必须责成纳税户填报明确后再进行录入。"全程服务台"在录入时,必须严格对号入座,不得误录、漏录、错录。(对定额模块中无法对号入座的行业或项目,"全程服务台" 暂不进行计算机核定并当即将情况书面传递税源管理一科和市局分管局长各一份,待税源管理一科调查核定并由信息中心对该行业或项目进行定额模块初始化后, "全程服务台"再及时对该行业或项目的纳税人进行计算机定额核定),"全程服务台"人员对录入的信息必须与纳税户申报的信息进行校对,校对无误后进行确认并在"定额生成"模块中进行定额生成操作,录入人员还应在《定额要素申报表》的"全程服务台受理录入人员"栏中签字,以明确责任。然后,全程服务台人员在 "全程服务管理系统"和CTAIS中做好定额核定文书的传递、审批和销号工作。

  (二)"全程服务台"在定期定额的初次核定时,暂不再当场填列《定额核定书》,也暂不再当即将初定定额告知纳税人。

  (三)"全程服务台"在对双定户进行定额的计算机初次核定的同时,还应对双定户CTAIS"税种鉴定"中的"纳税期限"按如下规定操作:(1)对当月1 日至15日(含15日,下同)内进行计算机定额核定的双定户,其"税种鉴定"中的"纳税期限"一律鉴定录入为"月".(2)对当月16日至31日内进行计算机定额核定的双定户,其"税种鉴定"中的"纳税期限"一律暂先鉴定为"次",但在次月1日,"全程服务台"应对上月16日至31日内进行计算机定额核定的双定户,其"税种鉴定"中的"纳税期限"一次性由"次"统一调整为"月"(一次性调整人员由计划征收科指定"全程服务台"一人操作)。每月均以此类推。

  (四)"全程服务台"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定额的初次核定后,应在次日将《定额要素申报表》分别传递给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一份(传递时要有书面传递清单,并由交接人员签名)。

  (五)计划征收科应在每月16日前,将当月1日至15日及上月16日至31日时间内进行定额的计算机初次核定的双定户名单清册,上报市局分管局长。

  二、关于定额初次核定后实地核实的调整补充规定:

  (一)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必须在每月20日以前对当月1日至15日及上月16日至31日时间内的所有计算机初次定额核定户《定额要素申报表》上的数据进行实地核实(当月16日至31日及下月1日至15日时间内的计算机初次定额核定户的《定额要素申报表》上数据的实地核实必须在下月20日以前完成,以此类推(实地核实时间应随全程服务台资料传递过来后及时进行,以便于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负责人及时进行实地抽查的实施)。核实时必须由两名(含)以上人员参加,核实时对经营户的经营面积必须用丈量工具进行实际丈量计算,不得以目测、估算、判断等随意性方法代替实际丈量计算,并填写《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纳税户定额要素实地核实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定额要素实地核实表》)。不管实地核实数据与纳税户的申报数据是否一致,核实人员都必须逐户填写《定额要素实地核实表》。

  (二)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负责人应在每月20日以前对当月所有《定额要素实地核实表》进行实进抽查并填报《定额要素实地抽查表》(见附件三)。实地抽查户数不得少于当月所有《定额要素实地核实表》的5%.

  (三)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应在每月21日之前将当月所有《定额要素实地核实表》及当月按5%比例实地抽查的《定额要素实地抽查表》全部上报市局分管局长进行核准。

  (四)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在对初次核定定额进行实地核实时,除按实际丈量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地段系数等计算机定额标准严格计算外,也可根据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提出适当的定额调整建议意见,调整建议幅度应在20%以内,且调整建议意见一般以调上不调下的原则执行。调整建议意见应由评议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对新核定的双定户的营业额与周边老双定户的老核定营业额有较大差距的,应及时适当调整老双定户的营业额。调整建议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局核准后最后确定。

  (五)经市局分管局长核准后,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必须在每月25日以前对当月经实地核实发现申报的定额要素数据与实地核实数据不一致的纳税户(包括全程服务台初次定额核定录入时适用经营项目、地域、路段错误等),由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综合人员按照本文第三条第(一)款的方法将实地核实并核准后真实的定额要素数据调整录入到计算机并调整该纳税户的定额。最后,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必须在每月25日以前将所有当月经上述实地核实、抽查、核准手续后的定额用《定额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末经市局分管局长核准之前,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不得调整纳税户的定额,也不得将《定额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下同)。

  (六)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将经过上述实地核实、抽查、核准手续后的《定额要素实地核实表》、《定额要素申报表》(二表应对应合订)以及《定额要素实地抽查表》存档备查。

  三、定额调整:

  (一)定额要素变化的定额调整:

  对由于纳税户定额要素(如经营项目、地段、面积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定额的,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应进行实地核实[二人(含)以上进行],并填报《定额要素实地核实表》。对经实地核实如纳税户的实际定额要素与CTAIS中已核定的定额要素确实不一致的,经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负责人实地抽查审核(实地抽查时填报《定额要素实地抽查表》,并报市局分管局长核准)后由综合人员在"日常监控信息采集"录入相应的变动信息。并经校对确认无误后在 "单户调整"模块中进行调整。同时,在"全程服务管理系统"和CTAIS中做好"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的登记、传递、审批和销号工作,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还应当即用《定额通知书》告知纳税户,并将《定额要素实地核实表》统一存档备查。

  (二)非定额要素变化的定额调整:

  对由于纳税户非定额要素变化的原因要求调整定额或者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在管理中发现纳税户有非定额要素调整定额需要的,纳税户或者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应填写《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纳税户变更审核表》,(见附件四,以下简称《定额变更审核表》),对《定额变更审核表》中的调整定额原因和理由,由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二人(含)以上进行实地核实,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负责人要进行实地抽查审核,实地抽查时填报《定额要素实地抽查表》并报市局分管局长核准后,由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综合组人员在"定额评议"模块按核准后的调整定额录入有关数据,确定新的定额。同时,在 "全程服务管理系统"和CTAIS中做好"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的登记、传递、审批和销号工作,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还应当即用《定额通知书》告知纳税户,并将《定额变更审核表》统一存档备查。

  (三)定额标准变化的定额调整:

  如果定额管理软件中的某些行业定额标准确需调整,先由税源管理一科提出某些行业的调查计算数据和定额调整建议方案,报市局核准后,由信息中心统一调整定额管理软件中的定额标准。然后,对由于定额标准变化而应调整定额的纳税户分别由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逐户填制《定额变更审核表》,并由综合人员在"行业定额调整"模块中对这些被调整的纳税户进行统一的逐户调整。同时,在"全程服务管理系统"和CTAIS中做好"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的登记、传递、审批和销号工作,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还应当即用《定额通知书》告知纳税户,并将《定额变更审核表》统一存档备查。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市局对计算机定额中的"行业设置"、"经营项目"、"单位平方米营业额"、"在段系数"等定额要素进行了调整(见附件五),本文下发后,信息中心应立即调整计算机中的定额要素初始模块,"全程服务台"、税源管理二科、店口税务分局在定额的初次核定及实地核实中均必须按调整后的新定额要素标准执行。

  (二)所有定期定额纳税户(暂除市场以外)的营业额都一律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核定和调整。原非计算机核定的双定户定额暂继续执行,在以后待机一并实行本办法。但原非计算机核定定额户的个别定额调整也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计划征收科、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在本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做好对有关纳税户的政策宣传工作。在操作中有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税源管理一科,由税源管理一科提出意见并报市局核准后再予执行。

  (四)计划征收科和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未按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的,每项每月分别在5分内视情扣分,考核结果列入单位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五)税源管理一科应对计划征收科、税源管理二科及店口税务分局对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实际执行落实情况将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抽查和考核,对未严格执行和落实上述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文第四条第(四)款的标准进行扣分外,还将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六)本通知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纳税户定额要素申报表(略)

  2.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纳税户定额要素实地核实表(略)

  3.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双定户定额要素实地抽查表(略)

  4.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纳税户定额变更申报表(略)

  5.诸暨市国家税务局计算机定额核定项目一览表(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5,22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留部分涉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