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绵府办发[2004]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8
施行日期:2004-09-28
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方针政策,确保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24号)精神,现就我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耕还林方针政策,在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完善补助办法。根据今年省对各市将原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现金补助实际,经研究,从2004年起,市对县(市、区)将原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现金补助。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口粮、原粮,下同)每斤补助现金0.70元。

  考虑到民族地区粮食市场的实际情况,省上增加了这些地方的退耕还林补助,即北川羌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的平武县退耕还林每斤粮食在原0.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0.10元,即每斤0.80元。

  2003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尚未兑现部分继续实行粮食实物补助,由粮食部门按原渠道和兑现方式组织供应。

  二、现金和粮食兑现的方式和办法。现金补助的发放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向退耕户提供现金补助,一律采取在乡(镇)金融机构为退耕户开设现金补助存款户发放存折或存款卡的方式进行。退耕户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签字领取。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工作。各地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实施,遵循“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兑现”的工作程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验收技术标准和方法,及时对已按计划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的农户进行检查验收。对参与检查验收的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教育,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财政部门凭林业部门认定的检查验收面积向退耕户兑现补助资金。粮食部门要组织好粮源,降低供应成本,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区的粮食供应。乡(镇)政府要将检查验收结果和兑现情况纳入乡村政务公开内容,以村、社为单位张榜公布分户退耕还林面积和应补助资金数量,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公示的时间不低于7天。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必须直接兑付给退耕农户,不许代领、严禁抵扣任何款项。对于业主承包退耕还林的补助资金应直接兑现到拥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宣传,确保政策兑现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退耕还林工程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监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兑现到户。要做好退耕还林钱粮补助的政策宣传、引导和解释工作,使退耕户知晓退耕还林政策,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引导退耕户搞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要建立健全退耕还林地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国家退耕还林面积长期稳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的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进一步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政策,落实配套政策,切实安排好退耕户的生产生活。对违反规定将耕地全部退耕的农户,要及时调整退耕计划。要加强退耕区域的基本农田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抓好沼气、小水电代柴工作,提高粮食自给能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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