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9
施行日期:2004-09-29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于2004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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