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9
施行日期:2004-09-29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审议决定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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