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绵府办发[2004]7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30
施行日期:2004-09-30
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川府办发[2004]76号)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的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保障我市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绵阳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绵阳市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一、分级建立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工作原则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风险防范小组),风险防范小组具体人员构成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法院、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农村信用社联社负责人为成员,风险防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银监分局、县银监办事处。

风险防范小组主要职责:收集辖内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及风险动态;研究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工作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辖内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工作, 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确保辖内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遵循“自我救助为主、外部扶持为辅”的原则“内紧外松、及时处置”的原则。

二、认真开展风险防范工作

(一)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宣传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组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对外宣传工作,使广大城乡居民了解农村信用社立足当地、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和长期支持“三农”所取得的成就,了解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保持农村信用社客户群体的稳定。

(二)努力壮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各县(市、区)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稳定并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清收到、逾期贷款以增加可用资金头寸,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配合协助,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纳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增加自有资金。

(三)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自身资金实力,适度控制贷款发放。改革期间,农村信用社对“三农”贷款正常资金需求,要积极给予支持和优先保证,要从严控制大额贷款的发放,严禁利用改革之机突击发放贷款。单个法人社按扣除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后口径计算存贷比例已达到或超过75%的、备付率低于3%的,要从严控制非生产性贷款的发放。

(四)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切实防范支付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社要建立突发性风险的防范、报告、处置、责任追究制度,随时掌握辖内农村信用社资金运用情况,加强资金运用的实时监测、分析判断,制定本辖区内的资金调剂预案,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要及早进行预警,并做好救助准备;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做好存款的统计分析,匡算好可用头寸,留足备付金,确保正常支付,同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存款支付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从2004年9月30日起,建立农村信用社资金头寸旬报制度,旬后2日由各联社逐级上报地方政府、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头寸日报制度。银监部门对辖内高风险农村社要列出清单,对可能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予以重点关注,采取一社一策的措施,实施分类监管,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通报情况。

(五)建立值班制度。各级政府、农村信用社系统、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值班报告制度,保持上下级和部门间的良好沟通和联系,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确定并上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三、及时有效地做好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

农村信用社若发生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按以下程序及时报告:

1、农村信用社立即向当地政府、县(市、区)联社报告。

2、县(市、区)联社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应在了解情况,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报告;银监办事处还应根据风险监管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通报信用社的支付风险情况。县(市、区)人民银行、银监办事处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

3、市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按职责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市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风险情况和处置措施;市银监分局还应根据风险监管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通报信用社的支付风险情况。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

4、市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银监分局应按照职责对高风险信用社提出风险处置措施,并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应根据银监分局、办事处的通报,跟踪信用社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各级政府、县(市、区)联社、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银监机构对高风险信用社的处置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并按本部门职责提出、落实有关处置措施。如果突发性风险蔓延,可能形成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时在上报一级的同时越级上报。

(二)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农村信用社发生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时,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认真做好处置工作,必须在第一时间抓紧进行处置,尽量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1、农村信用社首先要确保支付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县级风险防范小组、县(市、区)联社报告。

2、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社要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对支付头寸不足的信用社,及时调剂资金进行救助,指导农村信用社做好保支付及宣传解释工作,并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地银监机构、人民银行报告;要密切关注辖内其他农村信用社支付情况,做好全辖头寸匡算和资金预测分析,本县(市、区)联社资金不足,需要跨县(市、区)调剂资金的,由市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协调,需要跨市(州)调剂资金的,应及时上报省联社解决;经协调后支付头寸仍然不足时,由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社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动用存款准备金后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时,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社、市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省联社报告,由省联社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紧急再贷款。

3、银监部门要深入现场,核实、查清风险成因和情况,按规定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配合人民银行做好资金求助工作;通报其他金融机构,防止同业诋毁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社信誉;对因各种情况未能对突发性支付风险履行相应职责的农村信用社、联社高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上一级联社调整人员,指定得力人员作为临时负责人或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负责风险处置工作。

4、人民银行市、县支行应及时掌握辖内农村信用社的支付风险状况,对发生支付困难的县(市、区)联社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顺序及时审核上报;合理调度现金,确保农村信用社现金供应。

5、当地政府及其风险防范小组要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稳定和疏导工作;依法制止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等违法闹事行为,严肃处理违法人员;协调新闻单位对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进行客观报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6、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平息后,农村信用社和有关县级联社要写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突发性风险的情况和原因、造成的社会影响、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逐级上报上级联社,并抄报当地政府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

四、责任追究

农村信用社发生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相关责任人员、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村信用社、联社故意隐瞒风险情况造成风险蔓延扩大和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

(二)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县(市、区)政府、市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银监部门没有对农村信用社风险情况提出处置措施或措施不当、落实风险处置措施不及时、不得力、酿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银行不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制定应急预案,不按规定程序及时转报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酿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向外界泄露风险情况酿成不良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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