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嘉义县政府府社救字第093012704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本要点依据身心障碍者生活托育养护费用补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订定。
二、本要点补助对象限于经本府转介安置于与本县签订契约之机构者。
三、申请应备文件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应备文件:
1、本府核发之身心障碍手册正反面影印本乙份。
2、家庭应计算人口三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3、低收入户证明书(非低收入户请检附家庭应计算人口之财产、所得及税籍资料)。
4、符合第五、六类慢性化、稳定化转介对象之精神障碍者需附身心障碍鉴定医疗机构精神科诊断证明书及精神评估报告各乙份。
5、已在机构托育养护者需检附机构托育养护证明书。
6、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学生证明文件、重病住院证明、兵役证明、失踪人口证明、、、、等)。
(二)审核程序:
1、申请案经公所完成初查后送本府复查及审核,并将核定结果函知公所及安置机构。
2、申请案经审核通过者,以受理申请日(托育养护转介单所载申请日)为核定生效日;但检具资料不齐全者,以申请人证件齐备日为受理申请日。案主进住安置机构在核定生效日之后者,自实际进住日起补助托育养护费。当月领有各项生活补助(津贴)者,自隔月起补助托育养护费。
3、补助费以月计算,其有不足一个月者,依申请人当月实际接受服务之日数乘以每月应领托育养护补助费除以三十日计算。
4、申请案经核准补助后,低收入户每三年复查一次。一般户每二年复查一次;但本府于必要时得随时派员复查之。
5、受理申请及申覆:比照本县低收入户调查相关规定办理。
四、已核定补助安置在案者欲转介安置于其它机构,需检附身心障碍手册正反面影本、转院申请书、托育养护转介单至公所申请,经函报本府核准后,始得转至其它机构安置且依原核定续予补助。
五、补助费之拨付与核销方式如下:
(一)补助款项由安置机构依核定之补助额度函文检具收据及经申请人确认之请款清册(一式二份),按季(分别于当年度三、六、九、十
二月十六日至二十五日之间)向本府请领。
(二)安置机构应主动配合会计年度办理请款事宜。如逾会计年度,至款项无法请领,安置机构应自行负担,不得转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申请人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本府申请重新审核托育或养护费用补助额度:
(一)家庭经济状况变更。
(二)身心障碍类别、等级变更。
七、受补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人及安置机构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即主动通知本府停拨补助费用,如有溢领者并应缴回。以诈欺或其它不当行为申请补助者,本府除不予补助或停止补助外,已补助者追回之。涉及刑责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死亡。
(二)转至其它机构者。
(三)未实际安置于转介安置机构托育养护者。
(四)身心障碍手册注销者。
(五)户籍迁离本县者。
(六)请假离机构逾一个月以上者。
八、本要点未尽事宜,依据身心障碍者生活托育养护费用补助办法、社会救助法及相关法规释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