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43号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4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10
施行日期:2004-10-10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文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泰和乌鸡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泰和乌鸡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泰和乌鸡原产地域范围以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泰和乌鸡申报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批复》(吉府字[2003]62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江西省泰和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丝羽乌骨鸡。

  (二)育雏方法。

  1.鸡苗来源:保护范围内饲养的原种丝羽乌骨鸡。

  2.育雏方式:网上育雏。

  3.育雏密度:1至2周龄40至50只/平方米。

  4.饲料:天然饲料与泰和乌鸡雏鸡专用料相结合。

  (三)饲养管理。

  1.饲料:天然饲料为主辅以配合饲料。

  2.饲养方法:实行放养和圈养相结合。

  3.出栏时间:90日龄。

  (四)品质特征。

  1.外貌特征:具有丝毛、缨头、复冠、绿耳、胡须、毛腿、五爪、乌皮、乌骨、乌肉等10大特征。

  2.90日龄体重600至800克。

  3.氨基酸含量指标:

  天门冬氨酸≥2200mg/100g,苏氨酸≥830mg/100g,丝氨酸≥720mg/100g,谷氨酸≥3100mg/100g,丙氨酸≥1370mg/100g 4.矿物指标。锌(Zn)≥1.40mg/100g,铁(Fe)≥1.1mg/100g,钙(Ca)≥6.5mg/100g.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泰和乌鸡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泰和乌鸡原产地域保护的申报机构—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泰和乌鸡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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