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管理

关于印发《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10
施行日期:2004-10-20
发布部门:苏州市物价局

正文

各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市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塑造“诚信苏州、消费天堂”形象,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结合苏州市的实际情况,对《苏州市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的实施细则》作了部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二○○四年十月二十日起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月十日

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餐饮业的价格行为,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关于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江苏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我市餐饮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范围内(包括工业园区和苏州新区)的各种经济形式经营者以宾馆、饭店、菜馆、酒店、食府、餐厅等形式专营或兼营餐饮(包括快餐、面点)的行业(以下简称餐饮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星级宾馆的餐饮价格管理仍执行现行办法。

  第三条 餐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餐饮价格实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经营者自主定价。由市物价局根据餐饮业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价格等级标准,餐饮经营者在市餐饮行业分会评审小组审定的价格等级范围内,参照相应价格等级的市场平均价格、市场平均毛利率和加价率,在合理幅度内自主制定餐饮食品的具体价格。

  为了制止牟取暴利行为,经营者制定的具体价格不得超出市场平均价格、市场平均毛利率和加价率合理幅度的上限,超出上限部分视为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餐饮业的价格等级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参照相关的行业标准,结合价格管理的实际要求制定。餐饮业的价格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个等级。未经价格等级评审认定的,执行最低价格等级标准。

  价格等级的确定先由市餐饮行业分会评审小组评审,再由市物价部门审核认定发证。委托区物价局对区属二、三级企业(按企业工商登记属地关系)进行价格等级的评审。企业悬挂的价格等级标志牌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

  快餐、面点经营者的最高价格等级原则上为一级。

  餐饮经营者名称或地点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申报、审定手续。

  价格等级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验审一次,由餐饮经营者在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复审申请,填写复审申请表,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最后由市物价部门在价格等级证书上加盖复审专用章。逾期一个月不办理者,原核准的价格等级自行撤销。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经营菜肴、点心等自制食品的价格,应以原料成本为计价基础,加计相应的等级毛利率。其作价公式:

  销售价格=原料成本÷(1—等级毛利率)

  原料成本包括制作菜肴食品所需的主料、配料和调料。

  原材料拆卸折算、调料的计算等仍以市物价局苏价农字[2000]225号《关于公布餐饮业原材料拆卸折算、调料计价幅度的通知》为准。

  毛利率包括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燃料费、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等其他辅助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

  第七条 根据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各等级的市场平均毛利率和饮料、酒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由现行各等级店实际毛利率水平和销售价格综合形成。

  委托市餐饮行业分会理事会定期测定各等级的现行实际平均毛利率(加价率)和饮料、酒水市场平均价格,并确定反暴利合理幅度,由市物价局向全社会公布。经营者应在市场平均毛利率(加价率)和饮料、酒水的市场平均价格上的合理幅度内自主制定价格。

  市物价部门未公布市场平均价格的饮料、酒水的计价基础,可按当时3-5家零售商场的同品种商品的算术平均价格(如供应商无另售价,取其直供饭店的平均价格)为计价基础。其作价公式:

  销售价格=市场平均零售价格×(1+等级加价率)

  第八条 为了体现优质优价,经市餐饮行业分会评审小组确定为特级的餐饮企业在批准半年以后,实施星级饭店优质服务的可申报加收服务费。优质服务标准按服务软件和硬件相结合,以软件为主的原则,经市餐饮行业分会评审小组评议,由市物价局审核批准。

  评议采用有关专家按标准计分的办法,凡得分在90分及以上者,可按餐饮消费额的6%加收服务费;得分在95分及以上者可按餐饮消费额的10%加收服务费。

  第九条 各种菜肴、点心、饮料、酒水的价格,应当按照项目、品类进行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和标价卡,标明品名、规格、价格等,价签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字迹清晰,摆放位置醒目。

  根据餐饮业的特点,价目表中鲜活河海鲜类等时令性较强必须标“时价”字样的品种,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以能向消费者显示的方式公布当日的销售价格。除此之外所有菜肴、点心、饮料、酒水等均不得标“时价”等含糊字样。

  第十条 餐饮食品价格的结算,应当详尽、准确。餐饮食品价格结算应出具消费结帐清单,消费结帐清单应如实写明消费的品名、单价和总结算价格。

  第十一条 经营者因计价、计量错误多收价款的,应当将多收价款如数退还消费者。

  经营者因调整价格未及时更换价目表或标价签而造成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的,高于标价部分的结算价款视同计价错误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

  经营者计价、计量时有欺诈行为多收价款的,除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外,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餐饮经营者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培训,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管理人员,做好成本核算、价格制定和明码标价等工作。

  要加强成本和价格的核算,指定专人制作价格台帐,在不超过已公布的市场平均毛利率合理幅度内测算具体品种的价格,如遇原材料成本变化需调整价格时,应及时填写价格台帐。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通过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第十四条 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乱收费用;

  (二)违反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自行制定构成暴利的价格;

  (三)与其它企业串通,制定垄断价格或哄抬价格;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标价,蒙骗消费者;

  (五)违反公开、公平和自愿选择原则,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或者虚报用料、工时等欺诈手段,多收费用;

  (七)以明显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销售,排挤竞争对手,扰乱行业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八)采取混淆价格等级或者计价、计量欺诈手段,多收费用;

  (九)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接受和服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餐饮价格项目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范餐饮行业价格行为的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20日起执行。

  附: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等级评定标准。

苏州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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