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办发[2004]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10
施行日期:2004-10-10
发布部门: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为创新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发〔2001〕11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按照深发〔2001〕11号文确定的总体目标、思路和原则,积极稳妥,配套改革。

  拟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配套改革,建立起一套机制比较健全,功能比较完善,宏观上相对规范,微观上行业有别,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人才效益、人才业绩显著,充满生机和活力,运行成本合理,国家财政负担得以减轻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立足于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注意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

  三、实施范围和内容

  凡《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实施职员制的事业单位,均应按本方案确定的方法步骤,围绕建立职员制和雇员制推行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改革人员管理方式。将人员由身份分类管理转变为职位分类管理,建立以事为中心的职位管理制度,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要以“八定”为基础,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理顺和完善职能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开展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作。在编制总额内,设置职员和雇员职位,制订职位规范,并根据市有关部门确定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

  (二)改革选人用人方式。实行全员聘用聘任制(或雇员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采取公开招考、竞聘上岗等形式招聘。事业单位在职位设置和确定工资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职员聘用聘任制和雇员制。在编工作人员,凡符合本方案和市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过渡条件的,按照职员和雇员聘(雇)用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重新聘用或雇用,过渡为职员或雇员。其中,凡纳入编制管理的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职员聘用合同,其职业身份统称为职员,在聘期内具有事业单位职员职位任职的资格和相关的权利,并按其所聘任的职位和职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凡有条件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位,应积极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其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原在编工人(简称工勤人员)转入后勤服务企业。确不具备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经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其在编工勤人员实行雇员制。

  (三)改革分配制度。实行政府控制工资总额、行业有别、单位自主分配的工资管理模式,取消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工资分配形式。各事业单位根据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在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和行业特点,建立以职位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与职位、效益、贡献挂钩,与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脱钩,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和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四)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按照政事分开,政府部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方向,逐步调整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职能和方式,理顺关系,减少环节。建立事业单位职工(员)大会和职工(员)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在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事业单位用人的自主权。

  (五)改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职员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人员分流安置等相关政策

  这次改革主要目的在于创新机制,建立新制度。各单位对在改革中因各种原因未能被聘(雇)用的原在编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积极措施,多方式、多渠道妥善分流安置。

  (一)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二)提前退休。为顺利推进改革,在执行国家、省现行有关提前退休规定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退休条件,放宽的标准按《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办发〔1997〕27号)和《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的规定执行,即:截至2004年12月31日,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和单位所需的紧缺人员,应从严掌握。

  提前退休应严格按管理权限审批。在办理提前退休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现行的有关政策核定退休费。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其返聘待遇不得超过返聘岗位现在职人员工资待遇与其本人退休金的差额。

  (三)待聘(雇)保护期与转岗培训。申请过渡为职员或雇员而未获聘(雇)的人员,从单位确定其未获聘(雇)之日起,给予一年的待聘(雇)保护期。保护期内可参加主管部门或本系统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单位指定的培训,培训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保护期内可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其他空缺职位的竞聘,获聘者予以过渡;也可以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待聘(雇)保护期内按原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直至重新竞聘上岗、交流到其他单位或待聘(雇)保护期满。待聘(雇)保护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待聘(雇)保护期满后仍未能竞聘上岗或未能找到接收单位的人员,劝其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辞退。

  (四)辞职辞退。过渡时,未聘用人员或待聘保护期满人员要求辞职的,经批准后,可按原经费渠道发给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按在本事业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基本工资(按本人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辞职人员自办企业的,可按《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人员过渡时,事业单位有权依据《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辞退工作人员,被辞退人员如符合领取辞退费条件的,应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五)安排进入后勤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改制为服务企业的,改制后的服务企业的人事管理关系脱离原事业单位,原所属的工勤人员,人事关系转入服务企业,按企业人事制度进行管理,享受企业人员待遇。单位后勤服务委托给其他服务企业承担的,事业单位可通过适当的扶持措施,要求服务企业予以聘用。服务企业确实难以聘用或本人不愿接受服务企业聘用的工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参照辞职人员有关规定。其中属服务企业难以聘用而解除人事关系的,单位有条件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经批准暂不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单位,其原工勤人员签订雇员合同,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在工资待遇和雇用期上可以根据实际给予保护,其参加社会保险和计算退休待遇参照职员保留“档案工资”的办法执行,“档案工资”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运作。这部分雇员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消化。今后新招雇员,按新的管理制度执行。

  (六)自谋职业。鼓励未能过渡人员进入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进行交流,自谋职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党政干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1〕9号)的规定,我市事业单位职工均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对已获聘为职员或雇员的人员,单位应与其解除原签定的劳动合同,并重新签定职员聘用(雇员雇用)合同;不愿签定聘(雇)用合同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按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规定的标准,按原经费渠道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将采取分期分批分步推进的办法,争取两年左右完成。其中,教育、卫生系统和试点的单位改革可先行一步,摸索经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结合机构体制改革进行。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具体如下:

  (一)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按以下方法步骤推进:

  1.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成立改革的组织机构,做好调查研究,拟定改革方案,做好改革工作的部署和发动,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学习。

  2.实施职位分类。在充分调研准备的基础上,按照我市职员、雇员管理及职位分类的有关规定,开展职位分类工作,设置职员和雇员职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

  3.开展人员过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职员聘用制和雇员制,对单位现有在编人员进行重新聘用和聘任,过渡为职员或雇员。并按照政策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人员过渡原则上先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过渡,再组织其他人员过渡,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与优化领导班子和队伍的组织配备相结合。列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数管理的人员均需重新聘任,其中凡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除科研、教学、医疗等专业性强、知识和技术密集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个别主要业务管理骨干,确因工作需要并经主管部门请示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暂时留任外,其余办理职员聘用手续但不再聘任领导职位,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不低于原职务的工资待遇享受至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愿意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新提拔聘任为领导班子成员的,男性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在50周岁以下。事业单位所有在编人员从2004年12月31日算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含一年)的,不办理过渡聘用(雇用)手续。本人不愿意提前退休的,可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保留原基本工资待遇,至退休年龄时按原职务办理退休手续。

  凡在党政机关担任职务并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现仍在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在本次改革中应予清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任实职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按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参考个人的意向,将其人事关系转入事业单位参与职员的聘用聘任或脱离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兼任职员职务的,应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应将方案报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并在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人员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事业单位按确定的方案和职员聘任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4.制度入轨运行。根据职员制和雇员制的规定,按先实施后完善的原则,加快推进新制度的入轨运行,并按新制度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现有人员向职员或雇员过渡的具体办法以及职员聘用合同、雇员雇用合同的示范(标准)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在我市全面推行聘用制和雇员制后,事业单位对职员和雇员的管理以及以后双方聘(雇)用关系的解除、延续等,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合同为依据。同时,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员与雇员的配套管理制度。

  5.检查验收。由市、区会同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改革工作开展检查验收,抓好总结完善。

  (二)改革的时间安排。

  1.2004年12月底以前,有关职能部门颁发改革的有关文件、规章和细则,市委市政府对改革进行动员和部署。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事业单位领导骨干和改革工作骨干的培训。在此基础上,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学习。

  2.教育、卫生系统的改革先行一步。在本方案印发后,即由市人事、教育、卫生部门牵头成立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的组织协调机构,拟定改革的具体意见和方案,并协调做好各项改革的准备工作。2005年初正式实施改革,争取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原已确定为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按照新的精神和规定,继续深化和完善改革。

  3.未列入首批开展配套改革的事业单位,先进行机构改革,再进行人事改革。其中机构和职能任务比较稳定,相关条件比较成熟的单位,经市推进改革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也可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推行聘用聘任制等单项改革。全市未列入首批开展配套改革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任务完成之后,立即全面开展人事制度配套改革。

  在实施机构改革之前,通过招聘新聘(雇)用的人员和原在编人员重新聘(雇)用的,一律实行一年一聘,并在合同中与受聘人明确改革中涉及机构、体制和人员变化的,按新的人事政策和制度执行的相关协定,以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一)为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成立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协调指导小组,许宗衡同志任组长,陈安仁、赖育坤同志任副组长,江潭瑜、伍秀琼、周锦涛、陆韬、尹耀棠、江捍平、李华楠、叶齐招任成员,指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尹耀棠同志兼任。

  各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改革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各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积极主动推动改革,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严密稳妥地组织实施。在改革中要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合理安排好业务工作,保证改革与正常业务两不误。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上下沟通,对重要和敏感问题及时汇报请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具体组织协调改革工作的职责,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宏观管理,在改革中抓好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改革的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改革的正面引导。

  (三)认真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为妥善处理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人事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逐步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有关争议,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四)在纳入全市统一协调指导的前提下,鼓励各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国家、省和我市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大胆试验,认真总结,积极探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好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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