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闽价[2004]服4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10
施行日期:2004-10-10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正文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反映。

  福建省物价局
二○○四年十月十日

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保安服务组织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组织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中心等保安服务组织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保安服务组织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和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收费项目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银行、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机场、码头、车站、娱乐服务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品的押运、守护;

  (三)展览、展销和经营性的文娱、体育、商贸、旅游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五)提供报警保安服务;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和保安装置的设计、安装、保养和维修;

  (七)安全防范咨询;

  (八)其它经省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安服务。

  第六条 保安服务收费根据保安服务组织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类别、服务性质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本办法第五条中的第一项及第二项中涉及爆炸物品押运、守护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项目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组织根据委托方对服务的要求、资源的耗费、责任的风险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省物价局制定保安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保安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并将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报省物价局备案。保安服务组织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委托方对提供安全守护的保安人员有特殊要求、其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可由委托方与保安服务组织协商并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保安服务收费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安全守护的保安服务,由保安服务组织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每人、月标准向委托方收取;第五条第二项中的爆炸物品押运的保安服务,由保安服务组织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保安服务,由保安服务组织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第八条 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以上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服装、设备器械折旧、年度业务轮训和考核、企业管理等费用及税金和利润。

  第九条 内部保安组织主要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内部保安组织收费。

  第十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上岗必须接受有资质的保安培训组织的岗位业务培训,接受岗位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由发证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年审,年审不收费。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为委托方提供保安服务,应当签定保安服务合同并在合同内载明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派驻保安人员的食宿安排等内容。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委托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组织(不含内部保安组织)派驻到委托方的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配备服装及器械、上岗、在岗培训等费用由保安服务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内部保安组织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配备服装及器械、上岗、在岗培训等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组织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向委托方公布收费标准文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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