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4]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10
施行日期:2004-10-10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建筑业发展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城镇化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加快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大力调整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加强行业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实现建筑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2、主要目标任务: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利税总额年均分别增长10%、12%、10%,年均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以上,整体竞争能力和市场份额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进入全国建筑业强省行列。

  二、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3、加快推进组织结构调整。按照“扶强扶优、做专做精”的原则,加速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有效控制总承包企业数量,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重点发展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资产规模大、管理先进、技术含量高、跨行业和专业经营的总承包龙头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10年,发展1—2个年产值超5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3—5个年产值超20亿元和8—10个年产值超10亿元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积极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引导、支持中小型建筑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专、精、特、新等技术和管理特色,加速提高专业承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剥离改制组建劳务公司,支持小型总承包类和专业类建筑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分包企业,扶持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组建建筑劳务公司。

  4、加快建筑企业经营结构调整。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企业集团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加强与优势企业合作,特别是与勘察、设计企业强强联合,创建发展一批能综合提供项目开发、勘察、设计、物资采购、施工安装、物业管理等工程集成服务,具有资金、技术优势,具备工程项目总承包能力的工程建设集团。支持建筑企业实现多元化经营,开发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市场需求量大的关联产品和边缘产品,积极向房地产、建材、租赁等领域发展,延伸产业链。

  5、加快培育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重点发展建材供应市场、设备租赁市场和人才、劳务、技术与资金市场,加速形成专业化、市场化的生产协作体系。制订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发展规划,重点依托省辖市,特别是长株潭城镇密集区,积极完善城市物流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

  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系列化、标准化的建筑构配件,完善生产供应体系,提高使用率。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的要求,各地逐步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省辖市必须限期实现规定目标。要积极推广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周转设施、材料等专业租赁维修模式,发展壮大租赁维修企业。

  鼓励和保护专业工程、建筑劳务的合法分包活动,规范承发包行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承发包市场。建立建筑供需市场,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产权、人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积极引导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工程项目管理等中介机构为建筑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

  三、深化建筑企业改革

  6、推进建筑企业改革。国有大型企业按照“因企制宜、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遵循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实施主辅分立、剥离改制,实现集团化经营。国有小型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破产等重组方式,或采取整体转型的方式进行改制,激发企业活力。国有中型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改制方式。鼓励集体建筑企业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改制为民营企业。

  7、推进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多元化。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外资尤其是战略投资,加速推进产权交易,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力争到2010年基本完成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产权制度改革中,鼓励建筑企业经营管理者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购股、配股、奖股等方式,实现股权收购并控股,允许主要经营者持大股;鼓励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大型和特大型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可从规范其子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着手,逐步推进。

  8、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制建筑企业要依照《公司法》规定,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聘任制度,深化企业人事、用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9、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国有建筑企业改革改制享受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的各项优惠政策。

  国有建筑企业改革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具体处置方式,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处置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4〕25号)执行。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有建筑企业净资产普遍不足的现状,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对行政划拨土地的处置给予政策支持。

  国有建筑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改制企业欠交主管单位的利润和管理费不再上交,欠交的利润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转为企业自有资金。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产权交易、资产评估、验资、登记等有关税费应按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要将城镇建筑企业纳入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按政策做好职工安置等方面的工作。

  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0、提高建筑企业竞争力。引导和促进建筑企业形成以制度创新为先导,成本管理为核心,技术进步为动力的经营管理机制。建筑企业要建设以经营理念为核心的企业文化,诚实守信,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提高制度创新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要根据自身管理机制、生产方式、经营模式和技术能力,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工法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消耗标准,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提高水平,降低成本。

  11、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把质量安全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强化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大质量和安全投入,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培训检查制度,深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大特大事故。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体系,保障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12、完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强化监管责任。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大力开展“创品牌企业,创优质工程,创安全文明工地”活动,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13、大力开发人才资源。拓宽人才交流渠道,充分利用人才资源。坚持建筑业人才资源开发与建筑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制订人才资源开发计划和人才培养规划,抓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全面实施“建筑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和“建筑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造就一批熟悉国内外建筑市场运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具有较强科技创新、应用、攻关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机制,改善高级人才的待遇。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力争到2010年培训的高级技工人数达到技工总数的20%。

  加大教育培训投入,改进职业技能培训方式,优化职工队伍专业知识结构。建筑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

  14、促进科技进步。完善促进技术进步的产业发展政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建筑业技术开发机制,增加科技投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改造提升建筑业。建筑企业要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发展基金。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

  五、大力发展建筑劳务经济

  15、加强建筑农民工培训。依托现有培训基地,针对市场需求,制订培训计划,将建筑农民工培训纳入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并将其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完成培训任务。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承担,到2010年,全省建筑施工一线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率达85%以上。

  16、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发展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专业技术优势的建筑劳务基地,提高建筑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劳务人员的专业技能。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15个省级建筑劳务基地,用于劳务人员的培训补贴。省级劳务基地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各市州要支持建筑劳务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各基地要制定发展目标和劳务培训、输出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17、加强建筑劳务推介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支持建筑劳务基地和劳务企业,与用工量大的地区和企业建立对口劳务输出关系,扩大输出规模。鼓励骨干建筑企业优先利用省内人力资源,扩大省内建筑劳务量。

  六、积极拓展外埠市场

  18、支持建筑企业拓展外埠市场。巩固和提高重点建筑市场占有率,集中优势力量,大力拓展省外市场,力争到2010年形成5个以上省外规模市场,使省外建筑业产值达到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35%以上。积极发展海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带动省内技术、设备、材料出口和劳务输出。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国外承包商联营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承包市场竞争。

  19、加强开拓外埠市场的组织引导。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驻外联络机构。驻外机构要履行“指导、协调、管理、服务”的职责,积极为建筑企业外拓提供服务。

  20、建立市场开拓激励机制。鼓励建筑企业增强综合实力,提升外拓经营业绩。开展评选“湖南省建筑总承包企业20强”、“湖南省建筑专业类企业20强”和“湖南省十佳建筑劳务基地”活动,评选一批外拓业绩突出的优秀建筑企业经理、项目经理、营销人员,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对先进建筑企业、基地和个人的宣传、推介,扩大知名度。建设部门要为企业外拓搞好服务。

  七、优化改革发展环境

  21、加强对建筑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和发展措施,全面推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升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要保持建筑业主管部门的相对稳定,归并职能,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实现市场、质量安全、队伍统一管理。建设部门要认真制订和组织实施建筑业发展规划。发改、经委、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商务、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建设、统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对建筑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和景气指数。商务部门要引导已获得对外经济合作资格的企业用好用足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努力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建筑企业获取对外承包经营资格的指导和协调,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22、改善金融服务条件。各地可建立地方建筑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将建筑企业列入担保范围,为建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和出具投标担保函等方面,支持建筑企业到省外、国外投标承包重大项目。对诚实守信、经济效益优、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企业,应适当增加授信额度,解决其合理信贷资金需要。努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增资扩股和上市融资。

  23、税务部门要支持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快完善促进建筑企业开拓市场和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的税收征管措施。规范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实行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营业税向分包工程的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建筑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时间。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应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24、规范行政事业收费行为。严禁向建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禁止各种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5、切实解决建设领域的拖欠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问题的文件规定。从工程项目资本金、立项核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资支付保障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多方面严格把关,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问题。

  26、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改革和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全面、公正、系统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建设领域信用制度。严厉查处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和劳务队伍私招乱雇等行为。规范市场中介行为,发挥中介组织在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2,72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