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宁地税发[2004]20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1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掌握主要费源变化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管理范围

  (一)主城各区(含直属单位)、涪陵区、万州区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计划在300万元以上,其余区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计划在100万元以上的参保企业,以及重庆市工业五十强企业、上市公司,必须纳入养老保险费重点费源管理范围。

  (二)各地区失业保险费年缴费计划在30万元以上的参保单位,必须纳入失业保险费重点费源管理范围。

  (三)各地区医疗保险费年缴费计划在100万元以上的参保单位,必须纳入医疗保险费重点费源管理范围。

  二、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管理内容

  (一)重点费源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或单位名称、税务代码、社会保险号、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法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征收管理机关。

  (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包括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职工人数、参保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率。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包括各险种征收计划、当期和本年度内期末累计征收数、补缴以前年度欠费数、当年欠费数和期末累计欠费数、征缴率、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额。

  (四)其他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结算资料、计划通知单、缴款书、违章 处罚法律文书。

  三、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管理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费源户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税收管理体系将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的管理落实到基层征收单位,责任到人。同时将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开展情况纳入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专项考核范围。

  (二)对照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管理范围,清理和确定本单位重点费源户管理名单,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重点费源户管理名单。

  (三)针对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管理内容,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逐户建立重点费源户台帐,定期分析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

  (四)按季报送重点费源户征收情况统计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征收情况统计表》,分析重点费源户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季末10日前报市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四、各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管理范围和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件:

  1.重庆市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基本情况台帐(略)

  2.重庆市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征收情况台帐(略)

  3.重庆市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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