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温政发[2004]6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11
施行日期:2004-10-11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全市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的重要性

  我市目前已建成小(二)型以上水库262座,山塘近2000座,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近几年来,水库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水库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工程老化失修、长期带病运行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水库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落实水库管理的责任

  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水库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县(市、区)管辖的中小型水库,其安全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水库主管部门行政一把手或业主具体负责;乡镇管辖的小型水库,其安全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乡镇政府行政一把手或业主具体负责;乡镇或村集体管辖的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具体负责;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其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一把手负总责,业主具体负责。

  水库防汛抢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当地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明确抢险责任人,并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三、强化对水库管理的行业监督

  水库管理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加强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凡我市范围内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有关水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业主都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各地要认真抓好水库安全再普查。各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要在1998年水库安全普查的基础上,抓紧组织进行中小型水库第二次安全普查工作,重点是对第一次普查的补充和完善。水库大坝基础技术资料缺乏的,应补齐;由于加固或改造、扩建等原因技术资料发生改变的,应按新的特征值进行复核。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对辖区内1-10万立方米山塘进行安全普查,发现问题逐个落实整改措施。结合防汛数据库建设要求,建立水库信息管理数据库。

  (二)各水库主管部门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技术认定工作。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度。市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工作;县(市、区)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技术认定工作。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5年对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注册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3-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技术认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技术认定)。运行中遭遇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各水库主管部门应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工作。电力、建设、市政等部门所管辖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技术认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水库要按规定编制年度控制运行计划。中型水库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一)型水库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要抬高汛限水位,须经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在未除险加固之前,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每年汛前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并将限制蓄水或空库方案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四)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内围垦、填库、建房、排污弃渣;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旅游项目设置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健全水库的管理机构,推进规范化管理

  (一)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门管理单位或专职管理人员。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或对村镇、交通干线、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小(二)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单位的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管理人员,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逐步使中型及小(一)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必须掌握水库工程及其管理的基础知识;中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统筹解决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逐步核定水库的供水成本,加大水价的改革力度,探索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努力为水费征收足额到位创造条件。对防洪为主的水库,其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解决;个人、股份制等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其水库收益应优先用于水库运行管理费用。

  (三)积极推行水库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前、汛后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各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管辖水库逐库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水库要限期处理,并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当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强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各地应根据《温州市水库大坝巡查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巡查制度,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开展定期巡查和暴雨、台风等天气时加密巡查活动,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各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水库工程进行经常性维修养护,使工程、设备处于完好状况,延长工程寿命。

  (五)配套完善大坝观测和水库水文测报等管理设施。逐步建立中型水库观测数据计算机自动采集和整编;建立和完善重要中型水库洪水预报模型和洪水调度系统。小(二)型以上水库必须配备必要的通讯、报汛等设施;对小型水库现场无管理房或管理房破损严重的,要尽快新建或修缮;要对小(一)型以上水库不同坝型观测必设项目进行完善和补设,对破损失效的观测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建立和完善小(一)型以上水库水文测报系统,结合水库防汛信息化建设,实现水库雨情、水情数据自动采集和传输。

  五、继续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水库病险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水库除险加固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要高度警惕水库的病险问题,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研究制定政策,积极筹措除险加固资金,一如既往地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根据各水库的安全鉴定和技术认定结果,对病险水库分类排队,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除险加固。同时要加强水库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水库病险症状,水库管理单位和业主要及时处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中型和小(一)型水库的除险加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库的除险加固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验收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责任。

  对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合理的病险水库,经论证采取降等或报废处理;对因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各类问题导致功能衰减的水库,要重新复核水库的经济技术指标,经论证符合降等运行和报废条件的,应予以降等或报废;对水库功能已基本丧失,又严重危及下游安全的,要坚决予以报废。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库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组织实施所管辖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中型水库降等或报废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一)型水库降等或报废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二)型水库降等或报废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方案实施后,由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水库降等与报废经验收后,应当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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