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及

修正「国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及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参字第0930128542A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11
施行日期:2004-10-11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128542A号令修正发布第6、8、9条条文

第6条 学校运动设施开放之管理方式,得由学校自行或与社区共同成立管理委员会,或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及其相关规定由民间参与经营;其参与经营之实施细节,由本部定之。

前项管理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七人,委员为无给职,并得由校长担任召集人。

第8条 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得酌收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其应收费额如附表。

前项场地使用费,以支付相关人员人事费、清洁费、水电费、设备维护费、平安保险费及其它相关设施维护与辅导人员所需费用。

第9条 学校运动设施开放所收取之场地使用费应设立专帐,以代收代付方式办理,其剩余款并得滚存作为改善学校运动设施或充实体育教学设备之用;会计帐册应妥善管理,以备相关机关或单位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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