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4]27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1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98号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2号)第四条 中关于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的审批已经取消。取消该项审批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政策,加强对企业申报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评估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超过列支标准的,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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