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银办函[2004]55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12
施行日期:2004-10-12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请示》(上海银发(2004)230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从事同业拆借业务。请通知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联系,做好有关的技术准备工作。

  二、核定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限额分别为1.5亿元。该分行任何时点、以任何方式进行的同业拆借总余额均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4个月,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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