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厅内文[2004]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12
施行日期:2004-10-12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本厅各处室:

  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郑政〔2003〕13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经主管副秘书长签署后,须送市法制局进行审核。市法制局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法制局进行法制审核;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法制局签署意见后按程序运转。

  二、起草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必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没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各业务处室不予受理,市法制局可以将文件退回。

  三、规范性文件在进行法制审核时,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文件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同时,要维护政策的稳定性,确保同级文件之间内容协调一致。

  四、对市法制局提出的审核意见,起草单位要认真修改,修改后的文件须经市法制局认可并签署意见。未经市法制局签署意见或未按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文件,不得继续运转,更不得呈市政府领导签发。

  五、制发文件原则上不搞突击发文,应当为法制审核留出审核把关时间。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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