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04]13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19
施行日期:2004-10-19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10月14日)

  为进一步有效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降低放贷风险,落实好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形成有效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原则上按担保基金与放贷金额1:5的规模放贷,至少不能低于1:3.

  二、贷款申请人应提供具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作信誉保证人,由其负责监督下岗失业人员按贷款项目要求使用小额贷款。

  三、放宽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贷款的人数限制,为具有一定项目和自有资金(资产)且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提供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责任体系。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承担贷款使用的监督责任,将贷款使用效果与其工作成效挂钩,应在接到贷款申请的3日内进行贷款推荐。县级以上劳动就业部门应在接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材料的5日内完成贷款资格审查。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应在接到劳动就业部门审查材料的7日内完成项目最后审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担保机构推荐材料的5日内进行审查放贷。对不能履行好工作职责或不能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完成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考核奖惩依据。

  五、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再就业政策有机结合,加强对贷款人员和贷款申请人的培训、教育和引导,提高其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增强还贷责任意识。未经创业培训合格者不能申请贷款。

  六、切实抓好贷后管理,要求贷款者两个月反馈一次项目运作情况。劳动保障、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定期召开碰头会议,研究处理贷款项目运作问题,并组织力量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必要的指导、帮助,对已出现较大运作风险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七、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小额贷款承贷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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