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全市普通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全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遵府发[2004]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24
施行日期:2004-10-24
发布部门:遵义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4]18号)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市实施“科教兴遵”战略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对于加速科技进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推进“三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我市生源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数量较以往有较大幅度增长,达到13760人(其中:专科以上学历7730人,中专学历6030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专科和中专学历毕业生就业的难度尤为突出。

  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普通高校毕业生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作用,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抓落实。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渠道,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确保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稳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倡导并确立新型就业观,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适应、与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毕业生就业体制,大力推进毕业生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

  (一)在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教师法》的规定,积极吸纳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凡中心城区、县城所在地学校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到农村学校支教1—2年。同时,清退长期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为择优选择、具备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医学(药)和师范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在编制范围内,经过择优的农业院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林、水系统就业,医学(药)院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到县以下医疗系统就业,师范院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到县以下中小学校任教,有关单位不能拒绝接收。

  (三)凡经全省统考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安排到基层扶贫或到企业锻炼1—2年。乡镇基层公安、司法、财税、工商等部门今后的自然减员、空缺岗位和增编补员,原则上用于招考吸收专业对口的毕业生,以提高基层政府公务员的整体素质。

  (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顺向流动,即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流动,由富编地区向缺编地区流动。对本县、区(市)生源不足、用人单位急需的毕业生,应积极引进本市外县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五)对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边远乡镇及乡镇以下就业的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以上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三、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以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全方位引进高层次毕业生人才。毕业研究生是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是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引进的重要对象,要千方百计引进。毕业研究生来我市就业拥有择业优先权。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到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不受编制、定编补员计划限制,可免试录(聘)用;因工作需要,具有双学士学位的人才录用到事业单位工作,不受编制、空编补员计划限制;对于急需学科具有学士学位的外地毕业生在编制范围内可以参加我市事业单位的竞争录用。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自主创业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到街道社区和乡村基层单位工作。各地要有计划地选派一批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街道、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应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其户口可转入家庭所在地,也可转入单位集体户口,符合单独立户的允许其单独立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将其户口落至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上(各县、区〈市〉人才交流中心要在近期内建立集体户口)。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方便和市场机会,积极扶持毕业生创业。毕业生创办企业可在工商登记、审批执照、资金注册、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和扶持,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五、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培训工作。为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按照国家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市人才交流中心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积极组织毕业生开展多种职能培训和劳动技能操作的实习、培养,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二)实行毕业生申请缓派登记制度。对离校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签订《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未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其户口、档案两年内可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等学校,待工作单位落实后,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迁入学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落为集体户口(档案必须转至入学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

  (三)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大中专毕业生经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到事业单位就业的,经编制、人事部门同意),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及报到证,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存档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为进入我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提供方便。对于到省外就业打工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关系等可以委托生源所在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当前,我市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尚不健全,人员紧张,经费不足。各级政府要按照黔教发[2003]9号文件要求,在今年内尽快建立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五)严格毕业生就业收费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等收费政策,以及未经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严禁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违规费用,违者严肃处理。

  六、做好毕业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激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去建功立业。要有针对性地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指导,引导和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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