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市府发[2004]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0-26
施行日期:2004-10-26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几年,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住宅与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以住宅建设为主导的房地产开发,对改变市容市貌,改善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发展目标(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房地产业作为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一是市场需求量大,二是产业关联度高,三是容纳就业人员多,四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强,已经逐步上升为我市的重要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住房水平,改善居住条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六盘水建成贵州西部的中心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发展总体目标。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体系;坚持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满足高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双困户家庭的住房需求;坚持深化改革,不断消除影响我市居民住房消费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进程中解决房地产市场目前出现的问题。加强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结构合理、价格稳定,使房地产业的发展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调整住房结构,平衡市场总量(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精神,落实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扶持政策。做到土地优先划拨供应,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对按规定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收或减半征收,对经济适用住房允许开发的门面和部分商品房的盈利部分,应用于小区建设,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单位已征或行政划拨的闲置土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由各级政府安居工程建设发展中心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除优先安排原土地所有权单位无房职工住房外,可面向社会调剂解决其它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市房管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严格审定销售价格,控制建设标准,防止出现超大户型。对购买对象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要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是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切实转变住房消费观念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个人购房已成为房地产市场消费的主体,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对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要适当调剂增加土地供应量,控制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购买能力相适应,确保住房供应完全走市场化的路子。

  (三)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建设。房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对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要严格把关,提高此类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和预售条件,严格控制项目审批。

  三、深化房改工作,搞活二级市场(一)建立住房增量补贴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和省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批复》(黔房领字[1999]011号)规定,“增量补贴是国家和单位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的各种隐性支出转化而来的资金,补贴给职工用于住房消费,这种补贴将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中。”市直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在确保两个5%(单位5%、个人5%)缴入公积金管理部门外,其余部分作为增量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房改部门为职工设立增量补贴资金专户,对补交完土地收益金的职工,按月发放增量补贴,不愿补交土地收益金的职工,其增量补贴存入增量补贴资金专户。

  (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尽快促使房改房上市交易。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快房改房上市交易证的办理工作,房改房办理上市交易证补交土地收益金时,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补交,也可以在依法取得他人的同意后,用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补交。房管部门要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规定,依法加强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四、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健全服务体系(一)认真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住宅产业政策。房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编制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市建设大城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住房需求,高度重视小城镇住房建设问题,将投资性的私人建房引导到小城镇建设中去。

  (二)健全服务体系。房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体系,加强房地产咨询、信息、经纪、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培育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拓展住房消费服务。

  (三)全面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是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房管部门的重要任务,要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为出发点,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建设单位、开发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要与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并及时移交有关资料。建立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审查制度,市房管局要抓紧建立和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管等各项制度,未建立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推进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要按照政府、单位、居民合理负担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对旧住宅小区的改造,社区建设要求与物业管理相结合,拆除影响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治安管理的围墙,并由责任单位进行绿化,整治社区环境。

  (四)加强住房装饰装修管理,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建立住房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加强住房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规划管理,调控土地供应(一)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用地功能布局,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比例,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用房等建设项目用地,并合理配置市政设施。市中心城区的所有土地,都要纳入规划统一管理,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枝笔,建设一盘棋的原则。

  (二)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门要健全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控制建设用地供应量,对经营性土地严格执行“招、拍、挂”制度,严禁私下交易,对长期闲置不予开发使用的土地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限期收回。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严禁将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六、发展住房信贷,严格管理服务(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发放力度。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加强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催缴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同时要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简化程序,改进服务,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和互助功能,方便职工贷款,刺激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二)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金融部门要与房管部门密切配合,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严禁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对预售款和信贷资金使用方向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七、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一)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制度,清理和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房地产开发的准入限制。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具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规定条件外,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两年内无开发业绩或开发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销其资质证书或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审批该企业新的开发项目。引导开发企业实施集团化重组,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开发投资能力,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

  (二)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预售款监管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行为,确保资本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确保预售款用于商品房建设,避免烂尾楼的发生。

  (三)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住宅小区建设要上规模,上档次,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商品房住宅小区规模化建设,今后,新征土地建设开发商品住房,原则上要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旧城改造必须坚持组团式推进,配套开发建设。鼓励成片改造,严格控制单栋合作改造项目。计划进行的旧城改造方案,应先报经同级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制定初步规划方案后方能实施,未经规划批准的,房开企业不得与业主签订改造协议。

  (四)加强小区建设规划审批工作。小区建设规划应报经城市规划和房管部门批准,应保证总建筑面积5%的方便管理、位置适中的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功能(含托儿所、公厕、垃圾站、社区办公治安用房等),由开发企业统一建设后,交社区统一管理,产权归开发企业。

  (五)建立房地产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各级房管部门要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对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空置率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理性投资和健康消费,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项目。建立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安排。

  (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房地产业各项政策措施和配套办法,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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