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三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4]19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1-07
施行日期:2004-11-07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农业局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教育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教思[2004]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地位和作用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是农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深化农村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学生劳动技能、劳动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村学校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农村教育发展,实施“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为“三农”服务的有效载体。

  二、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原则、任务和目标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的观念和劳动技能,增强学生服务农村群众、服务农村社会的责任感;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积极开展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劳动实践场所为农业服务功能,大力推广先进农业科学技术,为农民群众脱贫致富服务。

  我市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目标是,有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农村中小学比较集中的地区,试办一个具有示范性的劳动实践场所;应在每个乡(镇)确定一个具有一定规模可供本区域范围内学生参加劳动实践的场所。3-5年内,全市建成一批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农村中小学校要落实“一校一地(校林或校田)”,保证学生进行劳动锻炼和职业技能训练。

  要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成中小学生劳动技能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基地,农业新技术的实验推广基地,效益型农业的示范基地,致富人才的培养基地,开展勤工俭学、改善办学条件、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创收基地。

  三、积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支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剂、划拨、租赁、征用等方式依法落实土地,要在土地划拨及使用等方面给予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一定的政策优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并纳入教育事业费年度预算。同时支持和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出资参与投资,切实解决好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问题。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农村学校要进一步办好已有的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积极发挥实践场所的作用,管好、用好勤工俭学场所用地和“一校一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在农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校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劳动场所用地。确需扩大用地的,鼓励使用荒山、荒坡、荒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农民承包的土地作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用地的,应按照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改变农用地用途或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应保证不改变耕地用途。

  (三)农村学校要充分利用农业院校试验厂(场)、各地农科所、农技校、良种场、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推广基地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效资源,以共建联营等多种形式,建立挂钩关系,使之成为学生劳动实践、勤工俭学或参观活动的主要场所,为农村学校学生拓宽视野、了解掌握现代农业技术提供帮助。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把投资少、见效快、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科技项目引入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进行试验和推广,为当地培养更多的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为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农民致富奔小康服务。

  (四)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和通过勤工俭学所增加的收益主要用于培养学生劳动技能,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改善生活。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因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收益增加而减少正常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向学校、教师和学生摊派创收任务、下达创收指标。

  (五)学生参加劳动实践确实需要开支的代办经费,如往返交通费等,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减负办《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闽价[2004]费259号)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为学生代办。

  (六)农业技术部门和科研机构,应选派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专兼职指导教师。师范院校要把劳动技术教育课作为选修课程。有关教师培训部门要根据新课程改革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进行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努力提高劳动实践场所教学和管理水平。

  四、明确职责,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其主要责任在当地政府。各级政府要将其作为抓教育的一件大事,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建设统筹规划,纳入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内容,研究制定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要本着积极扶持、促进发展的原则,认真解决农村劳动实践场所建设与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依照法律规定,帮助解决农村学校勤工俭学和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用地,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落到实处。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及管理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和发展规划。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优势和学校布局调整的实际,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和地方社会资源,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点、资源共享,既能为农村学校学生服务,又可为城市学校学生服务。要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及农村教育改革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把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成为学生劳动实践和实施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活动中心。

  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要定期检查、研究和指导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建设;要不断总结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和管理的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督导、评估、考核表彰等制度。凡劳动实践工作做得不好的学校不能参加各类达标和综合荣誉的评比。

  (三)农村学校负责学生参加劳动实践的组织工作。学校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要各负其责。德育处重点抓学生劳动实践中的思想教育,并会同教务处进行劳动成绩的考核;教务处抓课时安排、时间保证和劳动实践成绩的考核管理;总务处抓好劳动实践场所、工具及其他条件的保障。农村学校要把劳动实践锻炼作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主要内容,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和课时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活动。要制定农村学校参加劳动实践的考评办法,将农村学校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活动列入每个学期学业成绩考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没有完成规定劳动实践活动的中学生,不予毕业。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选派素质好、责任心强、懂技术的教师到劳动实践场所从事管理和教学工作,学校要将其计入教师工作量。对因工作需要到劳动实践场所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教师同等的待遇。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应积极主动承担学校富余人员的转岗分流任务,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农村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要保证安全。要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实践活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指导,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不利学生健康成长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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