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

卫生部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4]37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1-08
施行日期:2004-11-08
发布部门: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

  你省桐庐县卫兰局《关于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紧急请示》(桐卫[2004]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如食品售出后尚未收到货款,此款仍计入违法所得。

  特此批复。

  卫生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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