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

印发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珠府办[2004]6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1-11
施行日期:2004-11-11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市文化市场(包括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市场,下同)的管理、协调,进一步明确和理顺我市文化市场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分调动全市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科学高效”的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对珠海市文化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

  组 长:邓群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古锦其(市文化局局长)

  成 员:凤亦凡(市文化局副局长)

      郭镜辉(拱北海关副处长)

      陈洪信(市公安局副局长)

      石学斌(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连福(市城管局副局长)

      邓卓贤(香洲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蔡新华(金湾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蒋兴文(斗门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 任:凤亦凡(兼)

  成 员:刘铁(市文化局法规版权科科长)

      梁建宇(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科科长)

      王恒升(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科科长)

      高宪年(市文化局电子音像科科长)

      李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余仕文(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副科长)

      罗通云(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科长)

      岳强(拱北海关稽私局侦查二处科员)

      唐晓虹(香洲区文化局副局长)

      张文(金湾区文体局副局长)

      何国雄(斗门区文化局副局长)

  二、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我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要求,各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监管职责如下:

  (一)文化部门

  1.负责国家、省和市有关文化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依法开展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等工作。

  2.依法实施文化经营者或经营单位的文化市场准入或退出的行政许可等事项。

  (二)拱北海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在进出境环节履行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责。

  (三)公安部门(包括消防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责。

  (五)城市管理部门

  1.行使对文化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负责对文化市场的日常稽查。

  3.根据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按照文化主管部门的有关文(函)件精神或要求,负责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和突击行动。

  三、工作机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

  1.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总结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全市性的、重大的文化市场专项整治突击行动进行组织、监督、协调。

  (二)通报机制

  1.经各职能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进入或退出文化市场的经营者或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一次。

  2.经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应每月(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一次。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国家和省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最新动态和有关会议、业务学习培训信息等情况向各职能部门通报或转发。

  4.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信息畅通渠道。各部门的法制机构为各部门信息通报联络机构,凡属以职能部门名义的行文(函)均由联络机构负责转接。

  (三)现场处置机制

  1.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本部门处罚范围的,应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处罚范围的,应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在15分钟内(确因不可抗逆因素不能按时赶到的,应及时说明情况)抵达现场,履行行政执法之责。

  3.对执法部门因故不能抵达现场执法或逾期执法,使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取证等情况(属执法人员失职原因造成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取证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执法部门应根据通报部门提供的处罚意见书和有关情况,负责依法履行查处之责。

  (三)常规巡查制度

  1.公安部门须将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和网吧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市场列入民警巡查对象,加强巡查。

  2.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文化市场日常巡查队伍和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文化市场动态,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文化经营者和文化经营单位守法经营。

  3.文化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文化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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