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4]20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1-13
施行日期:2004-11-13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界定。党政机关培训收费是指党政机关或经党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对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收取的培训费用。

  二、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审批。凡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已经明确培训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且财政部门已经安排培训经费或上级部门有拨款的,一律不得收费;对于财政或上级部门未安排培训经费或培训经费安排不足,确需收费的,经省财政厅及省发改委对其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末明确培训经费来源的,可由主办单位提出收费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批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规定或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并实施收费的培训。

  三、党政机关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培训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人每课时2.5元安排,特殊情况可浮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培训班的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等实际情况核定。公开出版的教材费及食宿费据实收取。

  四、党政机关培训费支出范围。培训费可用于教室租赁费、办公费、工作人员及教师经费、资料费、报名费、考务费、水电费、实际操作材料费、表格证册费、培训结业考核等费用。

  五、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六、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培训单位应持批准收取培训费的有效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七、其他培训收费事项。

  (一)党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规定或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培训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举办的培训,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时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要求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八、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党政机关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规定或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并进行收费,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培训费开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由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号令)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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