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特殊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九府发[2004]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1-15
施行日期:2004-11-15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九江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步伐,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九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快出成果,以适应“十五”期间科教兴市、人才兴市和九江在江西率先崛起战略的需要,根据《九江市“十五”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和《江西省人事厅关于选拔享受江西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通知》(赣人专发[199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选拔工作在全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任党政领导干部除个别贡献特别突出者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条件

  享受市政府特贴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中,学术造诣较深,并获得以下其中之一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①国家或省级自然科学奖一项(省级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前一名);

  ②国家或省级发明奖一项(同上);

  ③国家或省级科技进步奖一项(同上);

  ④九江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前二名)或二、三等奖二项以上(二、三等奖前一名);

  ⑤获得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上述同等次奖项(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第三条,省行业主管部门同第四条)。

  2、在工农业生产和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中,业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重大贡献。

  5、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是主要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新创建的新教学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6、在防病、治病工作第一线,对治愈疑难、多发、危重病症研究有重大突破,或在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工作中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大,并为同行所公认。

  7、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体育教练执训工作中,成效显著,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三、选拔程序及要求

  (一)市政府人事部门向各县(市、区、山)及有关部门下达推荐名额。

  (二)各县(市、区、山)、市直各单位根据推荐名额和选拔条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经县(市、区、山)政府或部门党组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人事部门。

  (三)市政府人事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组织专家评审和考察,确定初步人选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由上一级部门负责推荐。

  (五)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在推荐人选前,要对选拔条件和推荐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推荐。

  (六)已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再作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对象。

  四、选拔人数和津贴数额

  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15-20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享受津贴3000元人民币。

  五、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六、考核和管理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纳入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范畴,由政府人事部门考核与管理。

  (二)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其现实表现和业绩,对他们所作出的新成绩、新贡献要及时掌握,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宣传和表彰。在考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政府特贴者,应及时追回津贴并收回荣誉证书;领取政府特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强烈,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者应收回荣誉证书。

  考核由各县(市、区、山)和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建立联系制度。市、县政府人事部门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不定期走访等多种形式与享受政府特贴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对他们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应协调有关部门尽可能予以解决,以帮助他们继续努力,多出成果,快出成果。

  七、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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