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1-2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正文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你们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关于进一步下放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资源税减免权限的请示》(闽财税[2004]54号)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3]11号)确定的“对收入全部属于县级财政但审批权限属省级的政策性税费减免,在不违反中央规定的前提下,由县级税务机关报请县(市)政府同意后审批”,鉴于资源税收入全部属于县级财政,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经研究,对于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税,可由县级财政局会同地税局联合审批,报设区市财政局和地税局备案。该项减免权限调整,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中第二条相关资源税减免审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请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60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