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4]28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1-24
施行日期:2005-01-01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雷雨大风等突发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厦门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厦门市范围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指厦门市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台风、暴雨、雷雨大风等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突发气象灾害统一信号,采用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规定的全国统一的预警信号标志。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等八类。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厦门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本市范围内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厦门市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或传播非厦门市气象局所属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五条 厦门市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发布时应指明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

  第六条 厦门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或更新。厦门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及时播发厦门市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或更新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厦门市气象局,建立即时发布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

  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厦门市气象局会同市广播电视、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参照预警信号的防御指南(见附件略),结合当地和部门情况,制定和采取防御各类突发灾害性天气的措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厦门市台风、大暴雨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厦府[2001]综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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