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4]6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1-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5]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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