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从事劳务派遣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从事劳务派遣专项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劳社服发[2004]1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1-25
施行日期:2004-11-25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市政府2000年第57号令)、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现就有关《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申请、审批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

  二、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审批、年检、变更《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标准、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4]84号)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名单。

  四、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本市鼓励发展劳务派遣机构扩大就业,对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促进就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六、本市支持和鼓励劳务派遣行业间的自律,鼓励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劳务派遣机构的信用制度,规范派遣行为,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劳务派遣业健康发展。

  七、本通知印发后,根据《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1999]39号)取得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换领《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自2005年4月1日起,未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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