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跨地区就业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手续和收费情况的报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明政办[2004]1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1-26
施行日期:2004-11-26
发布部门: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省物价局、财政厅:

  按照省物价局等九部委《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闽价[2004]费473号)要求,我市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手续和收费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农民跨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参照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进行人员身份登记,不办理暂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要求把子女安排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到教育部门登记,统筹安排,免收借读费。

  二、对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服务业或其他公共行业工作的,按规定收取下列费用:

  1、公安部门对流入人口办理暂住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对流出人口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每人80元。为简化程序,对农民工进行登记或办理暂住证,一般采用上门服务的办法。

  2、卫生防疫部门根据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上岗的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收取健康证工本费3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63元,培训费8元。

  3、计生部门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书工本费5元/本。

  4、教育部门对非统筹安排的农民工子女收取义务教育借读费。

  5、劳动部门为农民工提供电工、电焊、电子装运、服装、建筑等方面的就业技能有偿培训,由农民自愿参加。

  从自查情况看,我市未发现已明确取消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等歧视性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项目,也未设立未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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