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请作休闲农业设施所需用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请作休闲农业设施所需用地变更编定审查作业要点」名称为「非都市土地作休闲农业使用兴办事业计划及变更编定审查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农辅字第0930051078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1-30
施行日期:2004-11-30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辅字第0930051078号函   修正发布   名称及全文9点(原名称:非都市土地申请作休闲农业设施所需用地变更编定审

查作业要点)

一、为审查非都市土地作休闲农业设施使用兴办事业计划,并规范办理变更编定之程序,特依据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申请土地变更编定之休闲农业设施,系指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定筹设之休闲农场游客休憩分区内为供经营休闲农业而设置之住宿、餐饮、自产农产品加工(酿造)厂和农产品与农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说中心等四项设施。

三、需申请变更案件涉及休闲农业设施用地计算标准,除现况土地使用编定依法得容许使用者外,其总面积依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不得超过休闲农场面积百分之十,并以二公顷为限,休闲农场总面积超过二百公顷者,得以五公顷为限。位于非都市土地者,得依相关规定办理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

四、申请人应检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之县(市)政府申请:

(一)休闲农场筹设同意文件(含同意函及经营计划书)。

(二)兴办事业计划书、图(如附件一)。

(三)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申请书(依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规定之格式制作)。申请变更编定面积达两公顷以上者,除检附前项规定文件外,应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规定制作开发计划书图。

前两项申请涉及环境影响评估及水土保持事项者,应另检附依该法令规定制作之书图文件。休闲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并同申请者,应另检附非都市土地休闲农场容许作休闲农业设施使用审查作业要点规定之申请书。

五、县(市)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先查核附件是否齐全,并依审查表(如附件二)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可后,核发兴办事业计划许可。县(市)政府为审查前项兴办事业计划,得由农业单位邀集相关单位组成项目小组。县(市)政府依第一项规定审查时,得将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执行要点规定之审查表及农业主管机关同意农业用地变更使用审查作业要点规定之审查表,并同第一项之审查表送请相关单位审查。

六、县(市)政府核发兴办事业计划许可后,应送请地政单位办理变更编定作业,并同时检还申请人或依申请人之请求函复申请人向县(市)政府地政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编定。

七、休闲农场休闲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并同申请时,县(市)政府应依非都市土地休闲农场容许作休闲农业设施使用审查作业要点规定进行审查,并得依本要点第四点第三项规定将审查表并同审查。

八、休闲农场内依本要点申请变更编定之土地,如有涉及农业用地变更使用者,应依农业主管机关同意农业用地变更使用审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九、县(市)政府受理申请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变更编定之土地如位于兴办事业计划应查询项目表(附件一之附表五)之地区者,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申请变更编定土地应临接道路,或以私设通路连接道路,其道路之宽度应依实施区域计划地区建筑管理办法及建筑技术规则规定办理。

(三)在申请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前,已擅自先行变更使用者,不得受理审查,但依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列入项目辅导之休闲农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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