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无锡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1-30
施行日期:2004-01-01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制订的《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与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02]344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市级部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31号)精神,自2004年1月1日起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恢复统筹。为加强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是指市政府按一定比例统筹,专项用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政府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3]14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69号)等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企业等,均属统筹范围。

第四条 各类企业按本年度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0.5%由市政府统筹,市政府统筹的0.5%列入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对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市政府全额统筹该项提取;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市政府不再统筹该项提取。

第五条 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由市政府委托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应征单位的名单和应征金额。具体征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编制预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重点用于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骨干和示范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国家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和示范专业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充分测算的基础上,每年9月份研究编制下年度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收入预算,确定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可用来源数,上报政府分管领导。下年度收入预算原则上以该项经费上年度征收实绩为基础,充分考虑下年度的政策性变动因素,并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确定。

第九条 每年四季度,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可用来源数,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需要,研究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并使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地税、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按省、市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并直接解缴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汇总编制收支预算,合理安排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好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提高职业学校整体办学规模和效益。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按省、市文件规定的办法使用管理或挤占挪用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的,一经发现,由有关单位责令其纠正并限期归还,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3,17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区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