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水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4]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29
施行日期:2004-06-29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湘江水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湘江流域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重点地区的污染防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推进区域污染治理,特别是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永州石期河、郴州东江湖库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落实治理资金、措施和责任,加快重点项目实施进度。

二、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有关市、县政府要按企业隶属关系依法关闭和淘汰一批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经济效益差的小企业和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要严把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关,流域内不再审批增加水污染物的项目。自今年8月1日至湘江水质基本达标前,湘江衡阳松柏至长沙月亮岛江段干流两边20公里范围有水污染的项目一律由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继续加强老污染治理,限期治理一批水污染严重的不达标企业。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污。

三、控制城镇生活污染

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到2005年长沙、湘潭、株洲、衡阳、岳阳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永州、郴州、娄底达到50%;长沙、湘潭、株洲、岳阳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5%,衡阳、永州、郴州、娄底达到60%。要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并做到专款专用。今年7月31日前,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投入正常运行,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网。从今年8月1日开始,对出水水质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开征超标排污费。

湘江干流所有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虽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水上餐厅、水上娱乐设施等,必须在今年7月20日前一律取缔。严禁将生活垃圾下河或堆放可能影响湘江水质的地方。

四、启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加强农村养殖业监督管理,凡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要实行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要坚决关闭。开展养殖业废水、废渣的标准化治理,抓好典型示范。要以乡镇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搞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加强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减少“三废”排放。

五、做好枯水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枯水期间,流量减少,流速减慢,水体自净能力降低,水污染将更加严重。因此,要切实做好枯水期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和气象、水文、水利、环保、建设及工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防止辖区内枯水期发生水污染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企业排污情况和水体的纳污能力,制定工业企业限(停)产减排预案;要加强对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污染源和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特别是对重点水污染源、城市交接断面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调度水资源,各水库和航电枢纽原则上要保证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来水流量或不小于设计最小流量。同时,做好随时为下游开闸补水的准备。

六、加强对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湘江流域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充分认识湘江流域水污染的严重性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湘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省环保局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统一发布的要求,会同省发改委尽快编制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省监察厅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要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湘江水环境质量状况;要加强配合,做好跨区域、跨流域重大水环境问题的协调,努力实现湘江水环境质量按环境功能区达标的目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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