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常建[2004]28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1
施行日期:2004-12-01
发布部门:常州市建设局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立项、评估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园林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现将《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指为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立项、实施到验收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列入市建设系统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常州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估,制定建设系统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二)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组织项目验收或结题总结。

  (四)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建设系统相关行业主管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对本局系统单位上报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交由市建设局汇总。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同市建设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协调项目的实施。

  (三)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项目开始实施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三)真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四)接受市建设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市建设局进行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立项、评估

  第七条 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优先支持以下的项目:

  1、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富民强省”、“两个率先” 的发展目标,围绕城市化、现代化、市场化、信息化过程涌现的新问题,在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等领域,针对城市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三节二化一治”(节能、节水、节地、污水资源化、信息化和污染治理)和化学建材、建筑用钢、住宅产业化及“四新”成果推广等为重点,组织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软课题研究的项目;

  2、符合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项目第八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评估、签约等三个基本环节。

  (一)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附件一,在建设局网站下载http://www.czjsj.gov.cn/kysj.htm),经各行业主管局审核汇总后统一送市建设局。

  (二)市建设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三)由市建设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后制定年度计划。

  第九条 由市建设局牵头或主持的行业联合攻关项目,可采用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的承担单位,并按规定办理项目的立项,签订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实行重点项目中间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建设局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计划。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批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局。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等,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 报市建设局核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实行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填报“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附件二)。

  第十三条 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局分别负责本局系统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年度目标考核,重点考核计划项目的进度与质量。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列入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三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建设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填写《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三),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验收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二十一条 按期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专家组论证,研究成果达到计划任务书约定的深度,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验;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二条 需要复验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验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建设局统一颁发《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附件四)。

  第六章 奖惩第

  二十四条 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以及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全市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大会上将给予表彰,并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市建设局中止其项目,并在二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略)

  附件二: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略)

  附件三: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略)

  附件四:常州市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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