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监督检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正文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正确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区、县建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建委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计算机管理档案互联系统、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统一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条 市建委可以通过检查区、县行政许可案卷与文书、计算机管理档案互联系统等方式对区、县建委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在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条 对于非市建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实行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市建委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 个人或者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权向市建委举报。市建委受理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市建委应当督促建设、施工、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市建委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施工、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本机关或者区、县建委作出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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