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广府函[2004]20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1
施行日期:2004-12-01
发布部门:广元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川办函[2004]132号)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关于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安监[2004]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烟花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品。近年来,全国多次发生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保护生产力、抓安全就是抓稳定”的观念,克服麻痹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对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政府一把手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工商部门依照许可严把登记注册关,对烟花爆竹产品的经营、流通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企业行政部门要履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职责,依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供销合作社负责做好有关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三、规范生产行为,强化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11号令)等法律法规,把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川安监[2004]14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整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提高科技含量,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生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全面规范落实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防技能,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无批准文件,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三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坚决予以打击,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依法处理涉案单位和违法人员。

  四、规范经营秩序,增强流通领域抗风险的能力

  (一)充分发挥各级供销合作社主渠道经营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对烟花爆竹的有关管理规定,积极整治规范主渠道烟花爆竹经营市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抓好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工作。

  (二)合理布局,依法经营

  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设立,按照“确保安全、从严控制、规范经营、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县(区)安监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房屋建筑必须是砖混结构,邻近无易燃爆危险物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专店,商品陈列规范,严格落实“三专”(即专库、专店、专人),确保经营安全。在新的《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未出台前,原公安机关颁发的《销售许可证》必须经安监部门审查后方能继续经营。

  零售销售网点不得从事批发业务,不能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不得将已取得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转卖、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批发企业的配送点一律视为零售网点,且必须取得零售网点《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实行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市级安监部门主要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发证工作;县(区)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配送点和零售网点的发证工作。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监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作用。

  (三)规范管理,严把入口

  1、要坚持定点进货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烟花爆竹质量,防止假冒伪劣和“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燃放说明书)产品进入市场,必须坚持定点进货制度。烟花爆竹定点生产厂家原则上一年一定。对省内定点生产厂家,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定点的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对已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达到定点条件,方可同意定点供货。对省外定点生产厂家,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确定的省外定点生产厂家中选定。

  市、县(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所需省内货源,由企业在省内定点生产厂家中自主选择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县(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所需省外货源,由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省外定点生产厂家中选择供货单位签订进货合同,统一组织进货;各县(区)零售点所需货源在所在的县(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到定点生产厂家进货,必须凭安监部门出据的准购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烟花爆竹定点生产厂家未经市安监局批准,不得在本市设立直销点和批发点,不得向零售点直接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市、县(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

  2、实行封签制,杜绝非法产品流入市场。凡在我市销售定点厂的烟花爆竹,一律实行封签制。省外定点生产厂家在我市销售的产品,必须具备省安监局、省供销社统一印制的封签,省内定点生产厂家在我市销售的产品,必须加贴市安监局统一印制的封签。封签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安监局监督。

  凡未加贴封签的产品,各经营网点一律不得销售。

  3、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10月底前,批发企业年审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零售点的年审工作,由县区安监局负责。未按规定年审的,暂停其销售资格。2004年的年审工作和换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作,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安全事故

  (一)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迅速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要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对非法生产、贩运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对非法流入本市的烟花爆竹违禁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一律进行没收、销毁。对违法违规购买、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从重处罚。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非法生产经营举报属实的,按查处总额的1-10%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其奖励经费由市、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前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如今后上级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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