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国税法[2004]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项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外,其他发票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指定;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以及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项目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实施;

  (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项目中,企业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由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以及其他专用发票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批准。

  二、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在各办税服务厅的电子触摸屏上公示规定的许可事项,并在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各办税服务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

  由市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在政务公开大厅(肇嘉浜路800号)的电子触摸屏予以公示,并设置固定窗口或者在指定的办公场所统一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的各公示事项由市局统一制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公示要求执行。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向相应税务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出具的所有书面许可文书,一般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也可以当面送达,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后退回。

  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公开大厅的电子触摸屏上予以公开。

  五、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1,72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