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非法小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龙政综[2004]36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1
施行日期:2004-12-01
发布部门:龙岩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开展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开展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省政府《关于研究煤矿安全整治有关工作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4]132号)精神和省关闭非法煤矿工作督察组的要求,针对当前局部县(市、区)的乡(镇)、村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现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治的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全面清理,坚决关闭辖区内所有非法小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各类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迅速组织开展非法小煤矿集中整治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和省关闭非法煤矿工作督查组在我市开展明查暗访、现场督察以及召开通报会、汇报会、反馈会上所提出的有关要求,迅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法小煤矿集中整治活动。各产煤县(市、区)要立即对关闭的非法小煤矿再次组织拉网式的大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迅速遏制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现象,进一步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各产煤县(市、区)的整治情况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

  (二)加强煤炭准运证管理,规范煤炭规费收支。

  按照“县级征收,市级监管,县级使用”的原则,制定加强煤炭准运证管理的具体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煤炭规费收取、使用范围、使用审批、使用监管等程序,确保煤炭规费能重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完善、生态和环境治理、矿区基础设施建设、矿区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煤矿职工劳动保护等用途。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在开展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中,市政府先后下发了《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龙政综[2004]12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小煤矿整治长效机制的通知》(龙政综[2004]167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内容、非法小煤矿关闭的标准、建立整治长效机制的六项制度、联合改造的相关政策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得到了省关闭非法煤矿工作督察组的充分肯定。各县(市、区)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再次学习,认真对照,狠抓落实。为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近期将组织督查组,对各产煤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开展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针对永定县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较为严重的情况,市政府决定成立工作组,成员由市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电业局、煤行办和安监局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的主要任务:在市委、市政府和永定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工作组的指导下,督促、指导、帮助永定县做好非法小煤矿的集中整治工作,确保国家、省、市关于关闭非法小煤矿的各项规定、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大执法执纪力度,严肃党纪政纪。

  对违反有关规定,向无证非法小煤矿提供准运证、电力、火工品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证煤矿非法转供准运证、电力、火工品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对该矿停止发放准运证、停止供电和供火工品三个月以上,并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四证而擅自采矿、擅自进入规划矿区采矿、已责令关闭又擅自开采等行为,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案件,要及时审查作出决定,对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案件要提前介入。要严厉查处关闭整顿小煤矿中暴露的腐败问题,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凡因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扰或影响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造成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及时从严查处。人民法院对涉嫌非法采矿、暴力阻碍、抗拒关闭整顿小煤矿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两个基本”的原则,从重从快审理。要选择一些影响大、性质较严重的案件到矿区较集中的乡(镇)公开宣判,震慑犯罪。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实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3]375号),今后凡是一个县(市、区)发现两处、一个乡镇发现一处非法开采或属“四个一律关闭”而未关闭的煤矿,即对该县(市、区)、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认真开展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入股或参与无证小煤窑生产和经营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无证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中出现的渎职、失职、失察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入股或参与无证小煤窑生产和经营等案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有关人员,严肃党纪政纪。

  针对永定县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现象较严重、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有令不行”、“有令难行”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门的工作组,深入调查,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严肃党纪政纪,确保政令畅通。

  (五)继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执行市政府今年5月8日公告([2004]7号)关于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的规定。各产煤县(市、区)要健全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查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兑现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开展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上来,深入开展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坚决、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矿,巩固小煤矿专项整治成果。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生命安全。抓好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是提高执政水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不但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更是一场重要的政治行动,务必引起全市上下的高度重视,各级领导要“守土有责”,以坚定的信心和铁的决心抓好这项工作。产煤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开展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是整治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要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把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永定县部分乡镇目前非法小煤矿回潮较为严重的现状,市政府于11月22日召开了专题会议,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永定县政府作为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采取坚决果断有力的措施,彻底关闭辖区内所有无证非法小煤矿。市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迅速开展工作。

  一是集中清理火工材料供应市场。由市公安局牵头,从有证煤矿火工材料的批、领、发、用、销等环节,非法贩运火工材料的销售,生产厂家直供情况等三个渠道入手,普遍进行一次清理整治,对转供、非法贩运、购买火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一列出清单,查清火工材料的来龙去脉,堵塞通过正常渠道批供火工材料和非正常渠道为无证非法小煤矿提供火工材料的漏洞,严厉查处火工材料供应中违法乱纪的人和事。

  二是坚决切断非法小煤矿的电力供应。由龙岩电业局牵头,对全市无证非法小煤矿电力供应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查,重点督促永定县电力公司采取有力措施,切断非法小煤矿供电线路,摧毁自备电源设备。对擅自向非法小煤矿供电的水电站,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解网并没收非法所得。

  三是从流通领域把住煤炭准运证源头。由市煤行办负责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永定县是否严格按《龙岩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龙政综[2004]124号)要求,规范供应煤炭准运证。

  四是加强对产煤县(市、区)关闭非法小煤矿工作的督促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重点对永定县国土资源局落实矿山日常巡查制度及矿山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近期有关非法采矿的举报信件进行调查核实,如群众反映情况属实,应立即责成有关县(市、区)职能管理部门严肃查处,限时处理。

  (三)整治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作的复杂性和坚巨性,要有打硬仗的思想准备。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高度关注社会稳定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要向广大干部和矿区群众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无证非法开采的危害和影响以及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的目的意义,取得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使整治工作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二是要注意宣传的舆论导向,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新闻媒介要加大对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的宣传报道力度,同时要加强正面报道,引导煤矿业主走联合改造和合法化、规模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路子。三是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要指导有证、合法煤矿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努力提高办矿水平。四是要把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把无证非法煤矿关闭对象、关闭标准以及联合改造工作中的资源界定、联合的矿井、有关的政策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1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27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非法小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