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合作医疗基金管

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合作医疗基金管委会办公室《金山区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加金山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金府办[2004]4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发布部门: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合作医疗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制订的《金山区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加金山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金山区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加金山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金山区人民政府金府[2003]33号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府办[2004]2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下面简称“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的顺利实施,现对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加金山区合作医疗制度作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按规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和门急诊补充保险并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个人和被征用土地人员。

  二、基金缴纳办法

  (一)被征用土地人员:在每个医保年度末,由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站将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被征用土地人员的名单及本镇合作医疗的缴费标准报区医保事务中心和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区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各镇提供的信息向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站划拨参保人相应的个人当年帐户资金。

  (二)其他人员:由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站根据合作医疗制度,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出具有效的缴费凭据。

  三、缴费标准

  各镇当年度合作医疗制度个人具体缴费标准。

  四、补偿办法

  上述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实行当年缴费当年补偿的制度,仅享受相应镇合作医疗一般门急诊补偿,不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补偿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报销范围和项目

  报销范围仅限于一般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报销项目限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费用、中药方剂(汤剂)费用及医疗检查费。

  六、报销比例

  根据《金山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报销比例的制度。即在村级、镇级、区级和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可报销医疗费用分别报销50~70%、40~50%、30~40%、20~30%;同时实行合作医疗年度总费用补偿限额制度(限额制度具体规定由各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

  七、报销办法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先自己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凭医疗机构有效凭证(原始发票)和社保卡到各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站和石化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报销。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03年10月20日起试行。金山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订并发出的《金山区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从业期间报销的操作意见(试行)》(金合医办[2003]1号)、《<金山区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从业期间报销的操作意见>补充意见(一)》(金合医办[2003]2号)、《关于下发<金山区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加金山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操作意见>的通知》(金合医办[2004]01号)文件同时废止。

  九、解释单位

  本实施意见由金山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金山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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