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卫办医发[2004]19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2
施行日期:2004-12-02
发布部门: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加强护士准入的依法管理,保证护士队伍素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卫生部于1993年颁布《护士管理办法》,建立了护士执业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护士执业许可项目予以保留。为切实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贯彻执行《护士管理办法》的过程中要依法行政,加强护士准入管理工作,保证护士队伍素质,规范护士执业行为。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重视护士执业许可和注册工作,加强管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必须按照《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进行执业注册。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动护士的管理工作。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属于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直接在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不属于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应先到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后,持原注册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再到拟执业机构、执业地点的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护士变更注册审核表的样式见附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还应在原注册部门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到拟执业机构、执业地点的注册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收回原《护士执业证书》,发给新《护士执业证书》。

  进修、学术交流和承担卫生支农等活动的护士,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军队护士转业、复员后,应当先在军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并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再到地方拟执业机构、执业地点护士注册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地方护士入伍后,应在原护士注册部门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护士注册信息的动态管理。

  附件: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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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    名│     │ 性  别│     │   近期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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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 生 日 期│     │ 民  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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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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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院校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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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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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护士职业证书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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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职业证书编号    │(  )卫护证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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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职业机构名称、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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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注册部门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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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职业机构名称、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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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 更 原 因      │                     ┃
  ┃(请注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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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后职业证书编号*  │(  )卫护证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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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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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执业机构│                           ┃
  ┃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机构:               (签名、盖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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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执业机构│                           ┃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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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医疗机构:               (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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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注册部门│                           ┃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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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注册部门:               (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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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注册部门│                           ┃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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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部门:               (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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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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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原注册部门,另一份留拟执业所在地的注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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