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7-01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正文

  经2004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省政府决定,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执行至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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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科技厅负责实施的“科技性出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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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核准”;

  3.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核准”;

  4.省公安厅负责实施的“计算机安全服务机构资质核准”;

  5.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控制爆破、特大型爆破或省内跨市流动爆破作业审批”;

  6.省民政厅负责实施的“以全国、全省性名称冠名的大型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审批”;

  7.省民政厅负责实施的“公开出版的全省性地名类图(册)核准”;

  8.省人事厅负责实施的“《广东省居住证》审核”;

  9.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的“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可”;

  10.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的核准”;

  11.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国家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立项的审核”;

  12.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审核”;

  13.省农业厅负责实施的“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的审核”;

  14.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100立方米以上省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的核准;

  15.省外经贸厅负责实施的“港澳船舶进出我省挖沙采石作业审核”;

  16.省外经贸厅负责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粤港澳自货自运直通厂车审批”;

  17.省外经贸厅负责实施的“向港澳地区出口海河沙、石、土等工程用料的审批”;

  18.省环保局负责实施的“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审批”;

  19.省环保局负责实施的“排放含放射性物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审批”。

  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抓紧起草地方性法规,按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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