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创建园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4]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九江市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九江市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文件)精神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6号文件)中“到2005年,设区城市应达到省级园林城市的标准,已经是省级园林城市的,要争取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县级城市(含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的统一部署,全省已有部分市县被省政府命名为“江西省园林城市”。近两年,根据市委“1558战略”和“一二三四朝前奔”的总体工作思路,我市城市建设按照“完善功能,提升品位,强化管理,打造城市个性品牌”的目标,实施了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改造工程,城市园林化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各项指标已达到或接近省级园林标准。为此,市政府决定2004年在全市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根据省级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拟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城市化,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以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市容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素质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管理手段,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孟书记把九江建设成为现代化花园式港口旅游城市的指示精神。

  总的思路是增大园林绿化总量,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品位,强化管理,以规划建设滨江、滨湖绿化为重点,以城市干道为主线,以单位庭院绿化、居民小区、社区绿化为基础,构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系统。配合城市建设增绿,结合旧城改造建绿拆除违章、临时建筑辟绿,做到规划一片,建成一片,绿化一片。

  二、组织领导

  成立九江市创建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创建工作。

  组  长:张  华  副市长

  副组长:李  伟  市长助理

  王忠生  市建设局局长

  张林生  市林业局局长

  黄新庭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胡  斌  浔阳区政府副区长

  夏  兴  庐山区政府副区长

  董金寿  开发区副主任

  卢克苏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宇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建楠  市执法局副局长

  余国胜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  峰  市房产局副局长

  时小波  市环保局副局长

  温长辉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敬宪  市文化局副局长

  杨鸿敏  市广电局副局长

  严春正  九江日报社副总编

  李  源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朴英勇  市爱卫办主任

  曹俊良  市建设局副局长

  彭志亮  市园林处主任

  王小东  市绿委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处),办公室主任曹俊良(兼),常务副主任彭志亮,副主任王小东(兼),工作人员从市建设局、市绿委办、市园林处抽调促成,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

  三、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2004年城市绿地率达26.5%,绿化覆盖率达31%,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平方米,新建小区绿地率达40%,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达95%和80%,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率达25%,新建项目绿化率达40%,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达95%,其中园林式居住区比例达70%。各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指标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生活污水处理率达2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大气污染指数达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达三类标准,用水普及率达99%,水质综合合格率达100%,用气普及率达92%,城市万人拥有公交车达12标台,城区人行道铺装率达95%,城市道路亮灯率达98%,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7平方米。力争2004年进入省级园林城市行列。

  四、职责分工

  根据江西省园林城市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职责分工(详见附表)。

  五、2004年工作部署

  城区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和宣传发动:主要做好向省政府申请创建,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分工,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工作。以政府名义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宣传阶段,要在九江电视台、九江日报、浔阳晚报等新闻媒体无偿播放创建园林城市公益广告。时间为7月1日—7月30日。

  (二)集中创建: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开展各项创建工作,完成各自任务。时间为7月10日—9月10日。

  (三)督促检查:采取明察暗访、媒体跟踪报道、召开创建情况通报会等方式督促检查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时间为7月20日—9月10日。

  (四)自检自评:各责任单位对工作及资料准备情况自检自评,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创建办,创建办对照标准对各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并完成全部资料整理汇总工作。时间为9月11日—9月30日。

  (五)检查整改:组织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时间为10月1日—10月30日。

  (六)申请验收和年度总结:自检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后,申请省验收组组织验收,验收达标后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创建成功后,召开年度表彰会,对创建工作表现位列前三名的授予九江市创建园林城市活动优胜单位称号。

  六、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领导,各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工作。

  (二)统筹安排,务求实效。县、区、市直各部门、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要根据目标任务,从实际出发,找准切入点,选好突破口。注重经常抓、抓基础、抓宣传、抓出特色,使市民从创建园林城市活动中真正得到实惠,看到变化,切忌搞形式走过场。

  (三)明确政策,突出重点。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优先保障绿化用地。大力实施拆墙透绿、拆障还绿、拆违建绿工程,使单位绿化、庭院绿化的成果实现社会共享。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养纪念草,把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与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区“三位一体改造、旧城改造、美化亮化”工程结合起来,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四)严格管理,依法治市。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管理力度。对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小区建设、道路施工,住宅建设中未按有关要求达到绿地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项目不予验收,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确保城市绿化各项指标的落实。无证无照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视情追查建设单位责任。对侵占绿地、损毁绿地和树木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面向市场,广筹资金。坚持走市场化发展、多元化投资的新路子,大力筹措绿化建设资金,保障各项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市财政每年根据绿化工程建设安排,保障前期经费到位。为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创建工作专项费用,保障创建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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