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4]5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已经成立由分管省长任主任,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为成员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明确目标,履行职责。各市、县要在年底前成立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高校要落实领导责任,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继续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途径开辟就业渠道

  继续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48号)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七厅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建功立业。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同时,启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安徽基层计划”。

  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市、县、乡镇机关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积极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技术和其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对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按有关程序考核后免试录用。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服务范围统筹管理,享受当地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三、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各市、县要积极做好派遣回本地的毕业生的接收、安排等后续管理工作,主动开展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以及毕业生户档接转等各项服务工作。

  各本科高校和有条件的高职院校2004年要开通就业信息网,2005年所有高校要全部开通就业信息网。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各高校就业信息网要进一步互联互通,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四、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省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对就业率高的学校增加招生计划;对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高校,减少招生计划,同时扣减其专项拨款。

  各高校要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大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力度,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社会需求,适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重点本科院校要按照“宽基础、厚知识、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原则,加强基础,淡化专业,因材施教,分类培养;新建本科院校要面向当地经济建设需要,以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为办学方向,注重办学特色,优化人才培养结构;高职高专教育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密切与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较为稳定的实训、实践、就业、创业基地。继续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积极推动高职高专教育“双证书”教育培训工作,凡是可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力争80%的毕业生都能拿到“双证书”。各高校要加强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教育,鼓励毕业生到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五、加强督查,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今年第四季度,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实施情况,就业指导机构、人员、经费到位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市、县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工作情况,贯彻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情况等进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工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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