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有偿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绵府办发[2004]6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7-01
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绵阳市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绵阳市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暂行办法

  为推进“三个转变”,实施“经营城市”战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和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市公共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加大经营城市力度,充分利用绵阳城市建设成果,鼓励有偿、有序使用城市公共资源,增加人气、烘托商气、凝聚财气,使整个城市既井然有序,又繁荣兴旺。

  同时提高城市公共资源的产出率,增强政府对城市建设和管理再投入的能力。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公共资源是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等有形资产以及冠名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城规划区80平方公里内。

  第四条 城市公共资源使用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偿使用。

  第五条 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实行审批与有偿使用费缴纳分离的原则,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有偿使用费作为政府专项收入缴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

  (一)依附于城市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性项目;

  (二)经批准临时改变城市公用设施使用性质的占道项目;

  (三)利用城市公用设施和城市空间所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广告项目;

  (四)城市公用设施衍生的冠名权等项目;

  (五)其它应该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

  第七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和利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竞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位经营权,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中,利用未实行津补贴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竞标、拍卖收入的40%由市财政返还该单位作为场租费。

  根据户外广告位置所处的地段及广告经济价值的不同,具体确定户外广告位的有偿使用办法。

  第八条 利用文化广场、铁牛广场等公共场所举行的商业性宣传活动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 城区自动售货机、货亭及滨江广场观光车等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经营活动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条 城市设施占用有偿使用:

  经营性占道(含IC卡电话亭、邮政报刊亭等)、施工堆码占道、临时建筑占道和机动车停车场占道实行有偿使用。对可进行公开拍卖的停车场应公开拍卖。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开挖根据道路的等级、铺装材料、使用年限以及开挖所造成的损失,按重置价的1.5倍赔偿。

  第十二条 损坏路沿石、护道桩、护栏、窨井盖、路灯杆等市政设施及花、草、行道树,按重置价的1.5倍赔偿。

  第十三条 有偿使用费、道路开挖费和市政设施赔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市建委牵头组织实施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除人行道停车场外的其他停车场的有偿使用工作,市城管办负责城市户外广告位、公共场所、人行道停车场经营性占道有偿使用以及城区自动售货机、货亭及滨江广场观光车招标、拍卖等工作,市财政、物价、经贸、交通等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偿使用城市公共资源工作。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绵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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