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和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人发[2004]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2
施行日期:2004-12-02
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

正文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和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行。

2004年12月2日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和竞聘上岗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上岗工作,确保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并列入实行人员聘用制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程序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开、公正、公平组织人员竞聘上岗。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包括管理(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各类岗位的设置,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内,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各种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及岗位聘用资格条件,编制岗位说明书。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各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等。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聘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根据岗位聘用的资格条件和本人的实际能力,打破身份界限,允许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聘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通过推选聘任、直接聘任、委任等方式确定,但一般应实行竟聘上岗,并实行任期制或目标制。其他人员的岗位聘用,实行竞聘上岗。竞聘上岗可采取考试、竞聘演讲、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岗位设置、竞聘上岗程序和方法,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拟聘岗位职责的能力,其中拟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时,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符合拟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向全体职工公示本单位拟聘用岗位的数量和资格条件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人员报名,或委托他人报名。委托他人报名的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三)资格审查。依据岗位聘用的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同意参加竞聘者名单向全体职工公告。

  (四)实施竞聘。根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竞聘上岗程序和方法组织竞聘,确定拟聘人选。

  (五)决定聘用并公示。由单位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班子从拟聘用人选中确定聘用人员。对决定聘用的人员向全体职工公示。

  上述款项中需公示内容,其公示时间一般应在3至5天。对有异议确实不能聘用的人员,应撤销原决定,并在拟聘人选中重新增补人员并公示;若无人选,此岗位可空缺,按有关规定补岗。

  (六)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后,签订统一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推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和人员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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